“中国制造”优先需细化制度
    2008-02-25        来源:中国网

  由财政部制定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近日开始实施。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强调,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将实行审核管理。(2月24日人民日报)

  众所周知,政府采购政策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目前我国工业总体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的现实面前,政府采购过程中,保护民族工业,支持本国工业发展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每一个政府官员的法定义务。财政部的这两个“办法”,将优先采购本国产品的原则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确定下来,乃规范之举,务实之举,理性之举。
  应该看到,由于制度的滞后,特别是监督与问责制度的缺失,造成政府采购领域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不透明、暗箱操作的不良现象。一方面,一些跨国公司熟悉并适应了所谓“潜规则”,抢占政府采购市场。在跨国采购中,投标人串通投标,贿赂投标,中标人中标后擅自切割分断、转包、分包,吃回扣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另一方面,个别掌控政府采购大权的官员之所以“外资崇拜”,热衷于跨洋过海采购外国货,其动因就是“鞭长莫及”,避开监督视线,好从中捞好处。有的招标人虚假招标、泄露标底,与中标者相互勾结,坑害国家。在近年来查处的经济案件,尤其是大宗进口设备采购的贪污受贿案件中,作案团伙化、权钱交易特征十分突出。因此,优先采购本国产品,应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入手,从运用制度监督政府官员入手,从细化监督与问责制度入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10条规定了“国货优先”,而财政部的两个“办法”也规定了相应的细则,但仅有这些仍然不够,“中国制造”优先需细化相关制度。
  一是通过修订“政府采购法”,规定凡是政府采购超过一定数额的,由纪监、审计、财政等职能部门负责,实行提前介入,同期监管;对重大项目采购的实行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同时,管事与管人相结合,对负责政府采购的官员进行全天候监督,重点监督采购进口产品的情况,从而规范公共采购市场,预防采购腐败。
  二是学习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通过立法确定政府采购中国内的产品和劳动含量,保护本国的企业,可详细规定采购中国内购买的比例。同时,可立法规定在招标中给予国内投标人一定比例的优惠价格。
  三细化违法责任,强化对官员问责。财政部的专门办法中虽然明确了一些违规责任,但由于处罚较轻,大部分处罚是针对单位的,对制约擅自采购进口产品恐难收到预期效果。应通过立法严格规定,未获批准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批准擅自决定采购进口产品的,行政主管官员与直接经办官员一律责令辞职,并予以曝光,触犯刑律的追究刑责。
  只有如此,才能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依靠法律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限制权力滥用和预防腐败,鼓励民族产业自主创新和发展民族品牌,提升我国经济的全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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