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与CPI联动
    2008-01-21    作者:刘茂华    来源:千龙网
  听说有关部门正在起草《工资条例》,虽然看不到一丁点眉目,这样的消息总是让人兴奋的。我猜想,未来的《工资条例》一定是个好东西。因为,《工资条例》旨在解决一线职工工资偏低、工资增长缓慢、遭遇欠薪及支付机制。
  几乎地球人都知道的事实,中国职工的工资无规律可循,无法可依,明显地落后于经济发展的步伐。远的不说,就说最近两年吧!2006年,中国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为23439亿元,仅占当年GDP的11%,而大多数发达国家的这一比例在50%以上。再看2007年,这一年1-6月的全国财政收入总额突破2.6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0.6%,涨幅也远超上半年国民经济11.5%的增长速度,但劳动者工资的增长速度低于同期企业利润和政府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如果考虑到通货膨胀率,劳动者的工资其实是负增长。
  据目前能够打听到的消息,《工资条例》应当具有这样几点核心内容:
  其一为工资协商共决制。拿工资的人都知道,现在的工资实行制度基本由“老板”说了算,虽说给多少、怎么给等等问题有一个市场形成的历史过程,但“老板”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既然是协商共决,那么,职工就能够依据《工资条例》参与工资的决策。
  其二为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纳入法制轨道。就像一个人的生老病死,工资的增长也应该有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的规律。譬如,我们当前面临严峻的通货膨胀形势,照说工资也应当有所浮动。然而,是否应该浮动,浮动的幅度如何计算,这些均没有什么依据可行。再如,工资增长应与GDP增长同步,应当成为工资增长的第一个标准。还有,用人单位利润的增长应当成为工资增长的一个自然指标,用人单位利润是劳动者劳动创造的,提高收入是劳动者作出贡献后应当得到的。还得考虑到,随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增加,劳动技能更加熟练,工作能力明显提高,对用人单位的贡献也随之增大。
  一句话,根据CPI等等调薪,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并纳入法制轨道,这是未来的《工资条例》必须慎重考虑的。
  都说老外在工资核算方面做得不错,此话不假!通常,大多数发达国家职工工资每年增长6%至10%,这业已成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共识。实行工资条例,按条例办事,也是从老外那儿的来的经验。据劳动法专家介绍,西方国家处理工资与物价关系的法定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劳资双方工资谈判制度,国家对企业的工资一般不直接干预,而是规定由劳资双方谈判自行解决。例如,日本自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来,企业劳资双方每年定期谈判一次工资增长问题,物价上涨幅度是其考虑的因素之一。美国与日本相仿,但谈判只在行业工会与行业雇主团体之间进行。二是工资物价指数化,即工资随着生活消费品价格指数增加而提高。最早实行这种办法的是美国的通用汽车公司,不过,目前美国只有不足10%的就业人员受此办法保护。
  并非我崇洋媚外,而是实事求是,倘若某个方面不如人家,我们就得谦虚地去学习,甚至去模仿,然后再创造性接受和改造。据说,《工资条例》就是借鉴老外多年的成熟做法。看看人家发达国家的老外,有工作的,个个活得滋润地不得了——得益于有法律保障的工资制度。只要看看人家那舒畅而健康的模样,我就坚定了自己的看法,《工资条例》一定是个好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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