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条例》先天不足
    2008-01-21    王艳明    来源:城市晚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牵头、十多个国家部委联合组成的立法小组,目前正在紧锣密鼓地起草《工资条例》草案,旨在解决一线职工工资偏低、工资增长缓慢、遭遇欠薪及支付机制。参与草案起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表示,《工资条例》与工资增长不必然互为条件,如果调薪,CPI确实是应该考虑的因素。
  围绕这则消息几乎是乱象丛生,官方首先对坊间“条例即将出台,工资可望涨”的热情予以降温,而后指出职工调薪可能参考CPI(消费者物价指数),于是又一轮民间渴望悄然升温。但问题在于,CPI注定是个可以上下浮动的变量,而工资应该是个红线上扬的增量,调薪也只有在当前的物价语境下才可以考虑CPI,而不能相反。乱象尚不止于此,更在《工资条例》的立法立意上悖论层层,或可导致即将出台的《工资条例》先天不足。
  首先,《工资条例》旨在将一些企业多年不涨工资、有些地区虽然规定了最低工资但正常增长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纳入法制轨道加以规范,但参与立法的专家表示,“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单靠某一部法规很难奏效。”道理确实如此,但也同时表明草案起草者本身对《工资条例》的效力信心不足,那么到底能够发挥多大的现实功效,在这个条例诞生之前就开始令人担忧了。
  其次,《工资条例》要重点解决的问题是形成工资协商共决制,“既要赋予职工在薪资面前的说话路径,还要考虑职工的说话能力。”其实,此前推行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之所以没有落地生根,原因不仅仅在于法律对各自的权责界定不够明确,还在于工资之外的种种权利不对等,使劳资双方在恶意规避制度的前提下根本就坐不到协商的谈判桌上来。那么,在“单靠某一部法规很难奏效”的前提下,赋予“职工的说话能力”从而改变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尴尬境地,几乎更像理论推演。
  更为重要的是,《工资条例》致力于规范劳资双方的权责而忽视或者说摆脱了政府的责任。 邱小平先生的说法也证实了这一点——“中国不能再回到计划体制下,企业职工工资的增长不能再由政府搞一刀切。”但是,一个基本常识是:计划经济也有市场,市场经济也要有计划。单纯的工资分配当然可以放之于法制框架下的市场中来完成,却不能说影响工资增长的中小企业利润环境以及影响工资含金量的社会保障等等,都与政府无关。
  我们当然承认“单靠某一部法规很难奏效”,正基于此才有理由要求一部新法规要完善其他相关法规的不足,弥补相关法规的现实缺陷。惟其如此,法制才能是一个螺旋式上升的态势。否则,回避既有法规的不足或者现实难点,无论在理论上做怎样的推进都有可能先天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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