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工资形成机制再谈增长机制
    2008-01-21    宋桂芳    来源:中国网

    《工资条例》正在起草中,职工调薪可能参考CPI。“将来出台的《工资条例》,与工资增长不必然互为条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作为牵头单位,与包括全国总工会、中国企联等社团组织在内的十多个国家部委,联合组建起立法小组,前期的立法调研已经完成,目前正在为草案的成形紧锣密鼓。(1月20日《东南快报》)

    起草中的《工资条例》旨在解决一线职工工资偏低、工资增长缓慢、遭遇欠薪及支付机制等问题,以立法形式解决劳动福利困境,意图虽好,效果堪忧。实际上,中国普通劳动者长期处于低工资状态,是一个系统性结构性、甚至可以说是体制性的问题。《工资条例》最多能缓释一些技术性块垒,对于结构性的积重难返,似乎无力回天。
    不少企业职工反映工资低,我们不能把原因简单归咎于CPI。工资如果真的跟着CPI走,看似理性,实则很不现实。CPI是个瞬息万变的东西,工资具有相对稳定的常态,在CPI一路看涨的时候,我们要求采取紧跟战术,但是,在CPI回落、通货紧缩的时候呢?还有专家认为工资应该和利润相对同步,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利润数据显示:2007 年1~11 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销售收入354518 亿元,同比增长27.6%,实现利润总额22951 亿元,同比增长36.7%。显然,如果依据这样的利润上升幅度比例挂钩,对职工工资进行调整,垄断企业的工资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那么,中石化即便平均涨个几百元的工资,也不值得说三道四了。
    这些悖论让我们很困惑。明明觉得工资该涨,企业蛋糕越来越大、财税政策越来越优,为什么工资找不到一个合适的领跑者呢?其实,根本原因不在于寻求怎样的薪资涨幅坐标,而是眼下普通劳动者的工资形成机制是扭曲的、不正常的。低收入、大差距的现实确实存在,那么,工人的工资究竟是以何为准的呢?时下来看,无非有二:一是以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为标准。多则廉价,人太多了,工资水平就下来;二是以社会最低工资标准为标准,政府定600元,企业就给定600元,于是最低工资标准被实践为最高工资标准。而这两者,恰恰最不靠谱。
    按照市场逻辑,任何商品的价格应该是由价值决定,并受供求关系影响,劳动力价格也不例外。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对人口红利的透支相当严重,在社会保障水平较低的事实下,工资紧盯的不是发展线、而是生存线,劳动力价格徘徊于价值之下,所谓涨工资的诉求,其实是呼唤劳动力价格的归位。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很复杂,最根本的还是劳动者缺乏议价的能力。劳动力高效有序流动缺乏必要的制度平台与信息平台,大多人身处于害怕失业的恐惧里,劳资博弈失衡。人才不流动,工资当然也涨不起来。
    工资增长应该走市场路线,即工会与企业协会充分协商决定工资水平、工资关系和工资增长率,企业内部自主决定分配;公共部门(包括政府公务员)根据平衡比较原则,即参照企业同类人员工资水平依法调整工资,内部实行日常晋级增资制度;国家通过宏观调控保证工资与经济协调增长,调节最低工资标准以保障人们基本生活。现在,要通过《工资条例》完成对收入分配改革、工资改革的法制化并不容易。国内现有的工资形成方式有着历史、地域、行业的差别,即使同在垄断企业,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城市的工资差别也非常明显。或许,要完成收入分配改革,首先要对工资形成机制正本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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