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袋收费不能让商家得利
    2008-01-10    舒圣祥(杭州 职员)    来源:新京报
  商家免费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袋,是交易双方通过长期交易形成的大家都认为公平的交易规则;现在,有关部门强制要求商家收取塑料袋费用,对商家而言自然是额外的利润,对消费者而言则是额外的付出。只要有一个商家将免费提供塑料袋作为促销卖点,那么所有的商家都会选择跟进,区别只在于大家选择的“变通方式”不同。
  也就是说,塑料袋收费只有为政府所有才会公平,也只有通过政府强制征收的方式,才会真正起到遏制“白色污染”的效果。而最好的“政府强制征收方式”自然是征税了,比如将塑料袋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由生产者在销售环节纳税,或者由商场超市在使用环节纳税。但只要塑料袋已经交纳消费税,商家是将税金成本转嫁给消费者,还是限制消费者免费使用的数量,政府不宜强制;正如在实施塑料袋有偿使用后,政府亦不能强制要求消费者减少使用塑料袋一样。
  但是,征税并不是目的,而只是减少公众使用塑料袋的手段。实际上,塑料袋的回收利用和改用可降解塑料袋才是消除“白色污染”的治本之法。因此,塑料袋收费的目的应该有两个:一是减少不必要的浪费使用,二是鼓励公众将塑料袋回收利用。为实现前一个目的,应该对使用塑料袋实行征税;为实现后一个目的,应该对公众回收利用塑料袋实行退税。通过征税控制塑料袋的“增量”,通过退税缩减塑料袋的“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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