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退保怎成了社保机构“创收”之道
    2008-01-09    作者:刘浩平    来源:合肥晚报

    春节临近,在珠三角,回家过年的农民工辞工退保成“潮”,有的地区退保率超过95%,社保政策成“鸡肋”,引发对制度缺陷和利益驱动的质疑。“让农民工参保再退保,不乏社保机构内在的利益驱动。”知情人士透露。(1月8日《人民日报》)

    珠三角大批农民工退保,究其原因有三:一是农民工流动性大,调查显示,外来工在广东企业的平均工作周期是4—6年,其间人均换工一次以上,农民工很难在一个企业长期务工,由于受区域性限制,在这里参加的保险,到其他地方就没了;二是企业裁员、经营不善倒闭造成大批农民工退保;三是不合理的农民工保险制度,农民工只有累计缴费15年,退休后才能拿到养老金,这个规定让打工者觉得“太遥远”,不得不退保。目前,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由个人和企业两方承担,个人缴费8%,企业缴费8%。农民工一旦退保,所缴保险费的“小头”个人缴纳部分由农民工一次性领回,“大头”单位缴纳的统筹部分,充入地方社保基金。以东莞寮步镇社保分局为例,去年1—10月,该镇养老退保2.37万人次,退保金额达3180万元,按照企业上缴比例推算,该镇分局2007年沉淀进本地账户的社保资金在3200万元以上,农民工退保使社保机构成了最大的赢家。
    农民工退保实际上是完全不得已而为之,受损最大的无疑是农民工。按说社保机构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农民工利益的,形成上述三大农民工退保原因,责任主要不在农民工,农民工应当从社保机构得到本属自己的包括企业缴纳的大部分保险金,而不应将保险金的大头落进社保机构的口袋。这对已经丢掉饭碗的农民工来说是不公平的,也挫伤了企业为农民工投保的积极性。
    农民工退保不应成为社保机构的“创收”之道。解决的办法应该在完善农民工社保制度上作出相应的调整,重点是在确保农民工社保机制的延续性上下功夫,像有关专家提议的,能否实现农民工社保全国“一卡通”,条件要尽可能地适应农民工流动性的实际,能放宽的尽量放宽些。实在一时达不到这个要求,在农民工退保时,利益也应更多地向农民工倾斜,把本应属于农民工的那部分,足额地归还给农民工,让农民工在丢了饭碗后,有个休养生息以获得重新上岗的机会。
    农民工就业实行统一社保制,是历史的一大进步。我们的各级社保机构应当更多地为农民工利益着想,不要为了部门的利益,而挫伤了农民工和企业的参保积极性,真正让农民工社保为参保者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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