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核心不在起征点
    2007-12-26    程汉鹏    来源:光明观察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27年来将第二次提高。正在审议中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草案拟将起征点由目前的1600元提高到2000元。提高的主要原因是物价上涨等因素。据介绍,这次起征点调整主要是为了照顾中低收入阶层。(12月24日《新京报》)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即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此消息一经媒体报道,便引起了人们广泛关注。个税起征点再此成为议论焦点。当获悉这次调整的个税起征点可能在2000元。绝大多数网友认为还要提高。最多的网友认为5000元是最合适的起征点,有网友称:“以现在的物价来说开征点最低也该在5000元,少于5000元基本上都是用于生活必需或购置重要的工具如房屋等。”
  不过我认为,个税起征点并不是问题的重点,无论调到2000元也好、5000也罢,并不能保证这个起征点永远合理——1600元的起征点,不是只实行了两年就落后了吗?问题的关键在于个税起征点该不该“一刀切”。像我国经济发展存在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各地物价水平不一。所以,应主张分地区制定免征标准,实行浮动的扣除标准。如经济发达地区物价高,消费范围广,免征额就应该定高一点;反之,就应该低一些。
  另外,现实生活中还有这样一些人群,他一个人工作,要养活一家人,他的工资如果超过1600元,那么即使手头再紧张,也得缴纳个税。相比之下,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课税制度有着相当高的精准度,充分照顾到家庭就业人数,供养人数等情况加以减免。同样,我国香港特区现行免税额为10万港元(按年申报),已婚人士则为20万港元。此外,对于供养老人和兄弟姐妹、伤残受养人等,都有数额在几万元以上的额外免税额。同时,对于居民购买房屋等,还实行最近两年的个人所得税返还等措施,非常人性化。
  所以,如果个税不考虑贫困家庭的实际,一刀切的课税,那么就很有可能使贫困家庭更加拮据,造成对弱者的误伤。而导致的结果是,征收个人所得税并没有缩小贫富收入差距的目的,反而加重了百姓的负担。这样做也就背离了个税改革“劫富济贫”的初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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