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提高起征点无法实现个税公平
    2007-12-25    王攀    来源:新华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召开第31次会议,将首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拟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的每月1600元提高至每月2000元。
    其实,个税的所有问题,都是一个公平问题。目前,中国个税征收中出现的不公平现象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个税起征点不公平,二是承担税负群体的不公平。首先,个税起征点的调节完全跟不上社会经济的发展速度。我国在1981年制定的个税起征点是800元,经过多年呼吁,才在2006年1月1日起提高到1600元。1981年月收入800元是富人,过了24年到了2005年肯定都成了穷人。同样,随着物价上涨,2006年月收入1600元是富人,时过两年,到了现在就可能就变成了穷人。现在如果把这一标准提高到2000元,那么是不是过不了多久还要再提高呢?
    其次,收入不高的工薪阶层成为个税纳税主体,与个税调节贫富差距的初衷相背离。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2004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737.05亿元,其中65%来源于工资、薪金所得,2005年,工薪阶层为个税总收入贡献了60%的份额。目前国家对个税税基的监管,只有对工薪阶层的收入比较完备,而靠工薪以外其他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富人阶层则基本上属于监管之外,这就难免造成税负群体不公。
    国际上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有两种形式:一个是综合个人所得税制,一个是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在一些个税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一般采取综合和分类个人所得税制相结合。除了对个人不同收入来源采取相应的分类外,还采用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将其全年的收入纳入计税范围。但在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类个人所得税制,这在个人收入来源多元化的今天,除了对透明、不易偷漏的工资薪金收入比较有效外,对那些隐蔽的灰色收入却不易监控。这是个税不能很好起到缩小日益严重的贫富差距的原因所在。
    解决目前个税的公平问题,需要建立联动长效机制。比如将个税起征点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相结合,建立联动机制。当出现通胀、工薪阶层工资又涨幅不大时,个税起征点就应提高。而对于税负群体的公平问题,则应建立健全税收监控体系。其实,这只是一个技术问题,将国外个税征收比较成熟的国家相关的做法借鉴过来即可。总之,只有在个税起征点和税负群体分担上解决了公平问题,个税才能真正发挥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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