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12月16日由国务院公布。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条例加大了对用人单位的约束力度,规定对职工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的3倍支付报酬。(12月17日《新京报》)
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问世,受到了广大劳动者的欢迎,但大家仍担心:带薪年休假能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吗? 其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可以上溯到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其中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但这条规定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尤其是企业职工特别是民企职工,基本与带薪年休假无缘。 那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出台以后,人们担心的“拦路虎”到底是什么呢?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一些行业垄断部门等来说,年休假制度估计会落实得好一些,但企业特别是民企落实得可能就会差一些。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目前企业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的确不容乐观。如最典型的就是目前很多企业职工存在超时劳动,但却很难拿到加班工资。有调查显示,80%的企业存在加班现象;而许多农民工更是一天工作十几个小时。中国社科院文献出版社出版的2006年人才蓝皮书《中国人才发展报告NO.3》指出,我国已成为全球工作时间最长的国家之一。企业职工维权难现状,决定了休假制度难以在企业得到顺利实行。 既然如此,那么,就有必要针对这种现状,把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重点放在企业这块。这需要相关执法部门能够深入基层,帮助企业职工维权,发现有企业不按规定实行年休假的,就要严厉处罚。同时,还要提升工会维权能力,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维权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