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补偿"别重蹈加班费覆辙
    2007-12-18    高君波    来源:新华网
    国务院正式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对广大劳动者来说无疑是一个福音,因为它不但充分保障了劳动者的休息权,而且还为他们维护自身权益多了一份制度的保障。
    不过,笔者对此还是有些担心,职工带薪休假制度真的能给用人单位带上"紧箍咒"吗?应休未休劳动者的"3倍支付报酬"真的能落到实处吗?
    为保障制度的贯彻落实,条例虽然对用人单位加大了约束惩处力度,如单位不安排职工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一个不可否认的现实却是,先前劳动法对劳动者节日加班也有过类似的规定,节前节後也总有劳动保障部门通过新闻媒体,一再重申加班费标准,一再提醒劳动者注意维权。但为何节日加班制度实施多年来,仍有为数不少的劳动者难以拿到加班费呢?
    节日加班制度缘何难以落实到位,自然是有原因的:其一在就业形势日趋紧张的情形下,劳动者面对来之不易的工作,是不敢轻易得罪用工单位的,单位不给加班费,自己也不敢轻易开口;其二,劳动部门往往是被动维权,只要没有接到来自劳动者的投诉,也是"民不告官不究"。职工不敢讨要,劳动部门又装作"不知道",劳动者合法权益自然难以得到真正维护。
    因此,笔者建议,针对正式出台的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有关部门应引起足够的重视,一方面要加强对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宣传教育,另一方面还要切实加大主动监督检查力度,提高用工单位的违法违规成本。只有这样,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才能真正成为劳动者的福音,"年休假补偿"才不至于重蹈走节日加班费的覆辙。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