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合同将出台
修车厂须列出零件清单 无明细账车主可拒付款
    2007-11-28    朱烁    来源:市场报

  “修理厂使用假配件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应予以重罚。”北京市消协代表的意见得到了消费者和学界专家的响应。日前,北京市工商局、市运输管理局就《汽车维修合同》范本草稿举行论证会,参会者把目光聚焦在零件条款上,修改后的范本草稿规定,双方必须列出零件清单,其中应明确零件的“出身”。据北京工商局合同处处长王珊介绍,该范本年内有望出台。

厂家用假配件涉嫌欺诈

  在汽车上安装伪劣零配件,哪怕是一个小螺母,也可能导致车毁人亡的悲剧,关于零件的使用也成为车主和维修厂家容易发生纠纷的领域。修改后的合同范本特别规定要列出详细的零件清单,写明零件号、制造厂等要素。此外,必须写明是由修理厂提供还是车主自带。修理厂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如果因此造成车辆损坏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返还相当的维修工时费和材料费,而车主自带配件则应提供来源证明。
  日前的论证会上,该条款也成为关注焦点。“在明知不允许的情况下还使用假配件,已经构成欺诈。”来自市消协投诉部的石丽军明确表示,厂家使用假配件不仅是退钱的问题,应该按照《消法》承担购买服务或者商品价格2倍的惩罚性罚款。市运输管理局汽车维修管理处处长渠桦介绍,维修厂家使用假冒伪劣配件将没收经营所得,并处收入2至10倍的罚款,严重的将被吊销许可证。

无详细账单车主有权拒付

  不少车主反映工时费和配件价格“不靠谱”,认为各个维修厂价格差异很大。市工商局合同处处长王珊提醒说,按照法律规定,汽车维修企业的工时费和配件价格可以由企业自由定价,但合同明确规定,收费标准必须事先向车主明示。结账时,厂家应附详细的结算清单,工时费与材料费分项列明。如果厂家没有列出详细账单,车主有权拒绝付款或者接车。

屡修屡坏厂家须另请高明

  在质量保证期内,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且在3日内维修厂家不能拿出证据证明不是自己的原因,就应即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故障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厂家应当负责联系其他修理厂并承担相应费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刘俊海提出,在这一过程中 ,车主应该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如果另请高明必须经过车主认可,否则车主有权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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