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2月1日起颁布实施
    2007-11-09    申林英    来源:证券日报
  时变而法移。两部委联合修订的新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即将从12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总体上来看,我国对部分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性和敏感性行业,持谨慎开放的态度,将因时而变、张驰有度地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
  “紧的”是新目录对较为敏感的房地产以及矿产及资源类产业进行了界定。商务部研究院副研究员梅新育开门见山地指出:首先,“普通住宅地开发建设”从现行《目录》(2004年修订)的鼓励投资类别中予以删除,这预示我国不再鼓励外商投资建设普通住宅,并将继续限制外商投资于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外商投资土地成片开发则必须与内资企业合资、合作;还新增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的限制。其次,结合产业政策,对我国稀缺或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不再鼓励外商投资。梅新育说:“2004年版中在鼓励类目录中,涉及低品位、难选冶金矿开采、选矿;铜、铅、锌矿勘探、开采;铝矿勘探、开采;以及硫、磷、钾等化学矿开采、选矿,都被予以删除。一些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不再允许外商投资勘查开采,”梅新育强调,“国家还要求限制或禁止高物耗、高能耗、高污染外资项目准入,但同时为了节约资源,在鼓励外商投资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则鼓励外商投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新增了相关鼓励类条目。”
  值得注意的是,新目录对外资投资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也作了一些调整。对此,梅新育着重指出,金融行业领域,本着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将为其他产业提供生产运行的血液,因此在履行入世承诺上,仍不得不对控股权加以限制。根据2004年版目录,证券公司属于限制外资投资产业,同时需满足外资比例不超过1/3的条件。而新目录,在保留原有条件的同时,又新增一项限制条件,即合资证券公司“限于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同样,保险公司在2004年版目录中也属于限制类公司,但新目录,只规定寿险保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对外资投资非寿险公司未作比例要求,原来则对这项所要求比例为不得超过51%。此外,根据2004年版的指导目录,期货公司属于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但新目录将期货公司列为限制类投资产业的同时,也特别强调了中方控股。对此,专家认为,目前东方汇理银行和中信期货已经建立合资公司,今后包括正准备在国内收购期货公司的摩根大通等外资投行也将受到新产业目录的限制,吸收外资更看重的是先进的管理理念和对我国期货公司治理结构的健全和改善。
  国家发改委外资司有关人士也表示,在坚持扩大对外开放方面,一定着眼于能促进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结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有关限制类条目也适用于外商投资项目,对一些国内已经掌握成熟技术、具备较强生产能力的传统制造业不再鼓励外商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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