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从福利到权利
    2007-11-08    赵志疆    来源:东方今报

    “啥?还有带薪休假的好事?”昨天,郑州市民周先生看到报纸上关于“国务院拟出台职工带薪年假规定”的消息后,颇感意外。此消息公布后,多数人在欢迎的同时,强烈呼吁该制度能具有强制性。其实,早在2005年,我省就鼓励领导干部带头休假,并要求分期分批安排好干部职工休假。

    “带薪休假”的好处不用多说,然而普通老百姓却很少能享受到。正因为如此,不时见诸报端的“强制公务员带薪休假”才会被很多人斥为“不公”,这两个字足以表明多数老百姓的态度——— 谁不想享受到如此优厚的待遇呢?
    实际上,“带薪休假”本就不该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虽然相关规定写得明明白白,但其所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却有点不清不楚。由于缺少具体的实施办法,同时也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能不能享受“带薪休假”实际上就要看单位自身的态度了。
    政府部门等单位当然会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相比之下,其他用人单位显然没有这么“慷慨”,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假期很容易被他们以各种理由轻易否决。于是,“带薪休假”不免类似于一种只有待遇优厚的单位才能享受的“福利”,多数普通劳动者只能望眼欲穿、徒呼奈何,甚至对已经享受到“带薪休假”的群体渐生不满。
    “征求意见稿”不仅完善了以往的规定、明确了单位的赔偿责任,而且公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这样的姿态既是对民声民意的一种聆听,更是对“带薪休假”这一概念的推广与普及——— 健全的制度下,这其实是每个劳动者理应享有的权利,他们自然可以尽情表露自己的态度。
    此次“新规”引起了外界热切的关注,市民的踊跃参与毫无疑问显示出了对“带薪休假”的期盼。不过,仅仅依靠一部“征求意见稿”显然不足以立刻解决所有的问题,要想使所有劳动者都能真正享受到“带薪休假”,还离不开劳动监察等部门的积极努力。但无论如何,伴随着“新规”的款款而来,对“带薪休假”还有疑问的人应该可以放心了——— 随着可操作性的加强,“带薪休假”已经不再是少数部门所独享的“福利”,而是所有劳动者都能够触摸得到的法定权利。倘若再次面对不公,无须忍气吞声,你尽可以鼓起勇气积极捍卫自己应得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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