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不能一味迁就现实
四川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王建军谈职工带薪年休假
    2007-11-07    记者:胡敏    来源:四川日报

  记者:今天围绕国务院拟出台的规定争论很多。您如何看待出台这一规定的意义。

  王建军:我认为主要有3点:其一,早在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中就明确提出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并要求国务院制定相关实施办法,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个规定来得不是太早而是太晚;其二,这是国际惯例,很多国家不仅有休假制度,而且执行得很好;其三,近30年的改革开放,已经使我国的社会财富积累达到一定程度,有必要通过带薪休假的方式让老百姓共享发展成果。

  记者:不少人担心,这一规定能不能在企业得到执行,尤其是对那些正处于财富积累阶段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而言。

  王建军:其实,劳动合同法在执行中也面临类似问题。但是,我们的立法不能一味迁就现实。我们都知道,合同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最有力的屏障,如果不是强制要求,企业主都会自觉与职工签订合同吗?带薪年休假也一样,我们需要通过立法,来实现和维护劳动者应有的权利。

  记者:您对规定草案有什么建议吗?

  王建军:当然有。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一个职工先在甲企业工作了19年,后到乙企业工作1年,按规定草案,乙企业必须让这个职工休假10天,换言之,乙企业必须为甲企业“埋单”。这样可能会引起争议的地方还有不少。
  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身就体现了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决心。很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甚至是调研。我相信社会智慧能解决规定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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