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让假日回归休息本身
    2007-11-07    木何    来源:佛山日报
  日前,《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一直以来,带薪休假在坊间呼声甚高。为早日享受这一权利,社会曾就带薪休假数番讨论。直到今日,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出台《草案》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可见鼓噪多时的公众呼声得到了政府的正面回应。
  但是,就《草案》的内容而言,早前关于带薪休假的争议依然存疑。具体表现在:其一,《草案》规定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那么不禁令人担忧:流动性大的农民工甚或跳槽频繁的白领,将是否因为无奈的工作变动无缘带薪休假?毕竟,除了体制内的工种相对稳定外,市场化工种迫于种种压力一般流动性较大。
  其二,带薪休假的“带薪”是指工资收入还是包括所有福利。草案未见详细规定,事实也不可能详细规定。有些工作的收入比较明确、固定,比如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带薪休假可以按每月整体收入衡量。而一些计件性工作,每个月的收入不固定,没有整齐划一的月收入标准。他们的月收入等于为数极少的定额工资加上浮动的计件收入,对这类计件收入的工作,带薪休假是带定额工资,还是带整体收入?如果是带整体收入,整体收入怎样核算?《草案》就此语焉不详。实际上,这也是早前舆论关于带薪休假的一个争论焦点。
  其三,对不能休年休假的职工,意见稿规定,“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这样的补偿标准是否略显偏低?按照《劳动法》规定: “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带薪休假能否按300%的标准补偿不能休年假的职工,让职工真正享受带薪休假的福利。
  除了内容细节上的技术性改进,笔者以为带薪休假在变更国人休假意识方面仍有努力的空间。中国的节假日,说得极端点,初衷都不是为了休假。从崇尚经济理性的“黄金周”到照顾职工回家探亲的“探亲假”,所谓的休息日或节假日不是为了扩大消费、拉动内需,就是为了照顾职工工作之外的生活需要,全然忽视了休假就是为了休息的本质,背离了休假的初衷。带薪休假把准了国人担心休假影响收入的心理症结,将忙碌的人们彻底从工作中、从无谓的旅游、探亲等“假休息”中解放出来,此也是我们对带薪休假的深层期待。
  除了内容细节上的技术性改进,笔者以为带薪休假在变更国人休假意识方面仍有努力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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