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不能“看上去很美”
    2007-11-07    新慧    来源:苏州日报

  国务院法制办5日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授权新华社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草案就休假适应范围和天数,做出了详细规定,工作满一年即可休五天年假,个体户雇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也应享受带薪年假,年假假期可冲抵探亲假,如单位确因工作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应按日补偿。

  带薪年休假是广大干部职工关注的一个民生问题。带薪休假制,可使职工休假权利得到保障,为撤销“黄金周”创造条件,让民族传统节日成为假期。如果要做个统计,可能99%%的人都会对此表示欢迎。但不能只是“看上去很美”,而要增强带薪休假的强制力。
  其实,带薪休假制在我国早已有之。上世纪80年代初,一些中年知识分子因过度疲劳而猝死,引起社会各方关注。1984-1985年,一些地方和部门相继出台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制度。1994年,前《劳动法》确立了带薪休假制度的法律地位。
  然而,劳动法虽然明确规定了带薪年休假制度,但至今尚无具体办法保证其施行。“带薪休假”基本还停留在概念上。目前带薪休假制度不具有强制性,具体到某个单位,可以自行选择建立或不建立。对于企业来说,缺乏实施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一些企业虽然有这样的制度,但实际操作上却不利于职工行使休假权利。有的规定严格按业绩发工资,如果休假只能拿底薪,比如底薪500元,奖金却要拿到5000元,是工资的10倍;有的甚至规定,休假不带薪还要扣奖金;还有的鼓励职工不休假,把业绩考核和休假挂钩,不休假者可多拿奖金。从个人来讲,社会竞争激烈,工作岗位都是定岗定责的,你去休假别人就会顶替掉你的岗位,不少人怕失业有假也不敢休。
  带薪休假自1936年源于法国,目前在西方发达国家已形成较为完善成熟的强制性制度。每年休假时间,法国30天、意大利42天、英国28天、德国24天。据说,德国的某部长因牺牲休假,民众竟然要求他辞职。相比来说,中国的人力资源丰富,更应该建立完善的带薪休假制度。立法不在意图在效果,带薪休假要靠制度的强制力去实现,我们应该雪中送炭,而不是锦上添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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