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2007-11-07    作者:吴仁寿    来源:红网

   国务院法制办5日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授权新华社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据了解,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今年11月16日,各界提出的相关意见须于2007年11月16日前提交国务院法制办。(11月5日新华网)
  
  “带薪休假”终于在人们的热切期盼中即将出台,这是个大快人心的消息,职工享受年带薪休假制度是广大劳动者盼望已久的福利。笔者认为,这个《规定》完全符合职工的想法,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理念,是对职工休息权的真正保护。我举双手赞成这项规定。
  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对于社会、企业和个人来说都是一件有益的事情。休息是为了更好地工作,同时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休假制度的推行,对于调节工作压力,改善身体状况,促进职工身心健康,促进雇主与雇员的和谐,都是有帮助的。另外,带薪休假制度有利于满足日益明显的个性化的消费需求的同时,还有利于充分合理地利用社会资源,促进经济与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释放目前因余暇时间受制约而未完全转化为实际旅游消费的出游潜力。
  休息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受民法保护的公民人身权。正如武汉大学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罗教讲教授所说:中国法律确认劳动者有休息权,旨在保证劳动者的身体和精神上的疲劳得以解除,藉以恢复劳动能力;保证劳动者有条件进行业余进修,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文化水平;保证劳动者有一定的时间料理家庭和个人的事务,丰富自己的家庭生活。
  据资料可查,带薪休假制度起源于法国。1936年,法国在全球率先对本国工人阶层,实行每年享受两个星期的带薪假期制度。上个世纪60年代开始,随着各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普遍呼吁缩短劳动时间,增加休闲假期。于是,带薪休假制度开始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广泛推广。如今,大多数经济高速发展国家和地区、部分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实行了“带薪休假”制度,它已经成了人们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在我国,带薪休假制度其实早已纳入法律。1995年开始实施的《劳动法》第45条就明文规定:国家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带薪休假;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通知,恢复休假制度,其中规定企业职工休假,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参照党政机关的办法自行决定。遗憾的是,多年来这一法律条文由于具体实施细则迟迟未能出台,使带薪休假往往被打了折扣,有的转化成补贴,而更多的是成为义务奉献。这次《规定》的颁布、实施,必将从根本上改变这种尴尬局面。
  诚然,政策好,落实是关键。带薪休假好处诸多,笔者只是担心这项好政策能不能真正得到落实。如果能真正落到实处,则是民众之福。笔者的担心不是没有理由。我国无法落实的法定权利还相当不少,往往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因此,要使这项好政策能真正落实,建议把这项政策载入法律,并采取措施对用人单位加强监管,加大检查处罚力度。如是,才能让所有单位都能不折不扣地依法执行,让人民群众真正享受到这一以人为本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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