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假的关键在监管责任与违法成本
    2007-11-07    作者:周义兴    来源:红网
  国务院法制办5日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授权新华社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人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征求意见稿明确,“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探亲假假期”(《东方早报》11月6日)。
  
  对此,不难从中可以看出,国务院法制办这个年休假规定的征求意见稿,或许就是对社会要求改变黄金周制度安排的民意回应,同时社会从“征求意见”的方式中也能体会到行政决策民主的进步。因此,这肯定是一件值得叫好的善政安排。然而,笔者就此还想提出如下意见:
  首先,在带薪年假的“规定”中还应对相关的监管责任作出明文规定,并以具体追责条款明示。因为从现有的劳动权利状况看,其实相关的国家劳动法规对8小时工作制、加班时限等职工权益早有明文规定,但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人们往往看到的却是,不仅违反8小时工作制与加班时限的违法行为比比皆是,并且就是法定假日加班的薪水规定,在具体生活中也有不少难以落实。而如此现象之所以存在,或许在某种程度上也不得不承认,这与相关地方的监管机关疏于职守,甚至出于地方利益有意无意的忽视有着相当关系。所以在此前提下,如果要使职工带薪年假的规定真正成为劳动权利,并不致于使其异化为事实上的行政上的“纸上谈兵”,及职工的“纸上权利”,就必须要对相关监管责任作出明确规定,而且这种责任还应该是可以追究的。然纵观这次所公布的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五条虽有对企事业单位违规的罚则,可仍不见监管机关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规定。可以说,这是一种权力与责任不对称的缺陷。
  再有就是,从已有不少侵犯劳动权益的事件,及其之所以能产生的原因看,除地方利益与监管失职原因外,应当说,违法成本太低也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诱因。就此而言,在以后出台的“规定”中,加大相关违规违法的成本,并就此作出明文规定,应该在“规定”中也要有所体现。而与此对照,现在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其中的第五条虽有“责令”、“处罚”等规定,但显然还有着过于原则的缺憾。
  所以显而易见,如果要想使日后出台的带薪年假真的成为社会生活中的劳动权利,那么落实监管责任与加大违法成本就肯定会是其中的关键。对此,结果究竟会怎样?社会也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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