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关键是能否惠及普通劳动者
    2007-11-07    张天蔚    来源:北京青年报

  千呼万唤之下,中国的带薪休假制度终于有了法律的规范和保障———日前,国务院授权新华社发布《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无意外,除做出某些细节调整之外,这将成为中国公民享受带薪年假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于此时公布这一《规定》,并不出绝大多数人的意外。今年十一黄金周刚刚落幕,就有消息称“新休假方案进入最后论证阶段”,而新方案的首要条款,就是取消五一黄金周,代之以民族传统节日休假和带薪年假制度。以中国决策、立法的惯例,以部分取消黄金周为主要内容的“新休假方案”,与带薪年假的立法规定,应视为互为补充的“配套”制度,先公布草案征求意见,而后依次正式通过成为定案,即可实现新老制度间的“无缝衔接”。而按照《规定》,凡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者,均依法享有不少于5天的带薪年假。如果职工选择集中使用这5天年假,再“借用”原有的双休日,则意味着绝大多数职工都能在新法的保障下,自由组合出自己的“黄金周”。这也就意味着,如果这一《规定》能够顺利通过并严格实施,则已经伴随着黄金周而存在了多年的争执,将有望得到“双赢”的解决。
  对带薪年假制度的合理性论述已经足够充分,除了每周一到两天的周休日之外,相对充裕的休闲或旅游假期,也是公民“休息权”的题中应有之意。实际上,在1994通过的《劳动法》中,就有“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规定,并明确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法律的出台和实施,甚至早于1999年才开始实施的黄金周制度。如果当时这一法律得到严格的执行,则以促进旅游、拉动内需为主要目的的黄金周制度,甚至没有出台的必要。
  不过,以往围绕黄金周存废而发生的争执中,坚持保留黄金周的一方的核心观点,仍然是担心一旦取消黄金周制度,没有了全国主要生产活动“休克”式停摆的强迫,则很多企业将会以各种理由和手段,将《劳动法》规定的带薪年假制度虚置,事实上剥夺了职工的合法休假权。
  这样的担心显然不无道理,尤其是对于那些管理并不规范,甚至至今仍以廉价劳动力为“核心竞争力”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中的职工而言,人身安全和按时拿到工资等最基本的权利都尚需争取的情况下,享受带薪年假,几乎可视为无法企及的奢求。因此,法律文本中“企事业单位”的笼统表述,显然难以一揽子解决千差万别的各种情况。而此次出台的《规定》中,将以往的笼统表述,细化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实上几乎囊括了所有“单位”,覆盖了几乎所有与这些单位存有雇佣关系的劳动者,这也就意味着除自主安排其劳动时间的农民和自由职业者之外,几乎所有劳动者都有权享有每年不少于5天的法定带薪休假。一部覆盖面如此广泛,对劳动者权利规范如此具体的法规,究竟如何得到切实的落实,倒让人心有疑虑。
  劳动者争取、维护自己的权利,可以有多种途径和手段,而中国的劳动者在没有经过激烈抗争和艰苦博弈的情况下,其休息权便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堪称幸运。但如此幸运获得的法律保障,却也有其相应的负面隐患,就是得到切实落实的基础并不扎实,在那些管理粗疏、劳资关系极不平等的企业中,如何落实《劳动法》和《规定》,使这些企业的职工能够切实得到法律赋予的带薪年假,是劳动部门、工会和司法机关的重要任务。坦白地说,在这些企业职工的维权之路上,职工本人的能力极其有限,经由外力赋予他们的权利,还得由外力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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