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带薪年假制度”进三言
    2007-11-07    孙广勋    来源:三秦都市报

     国务院法制办5日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征求意见稿: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为10天;满20年的为15天。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今年11月16日。(相关报道见昨日本报)

    呼唤已久的带薪休假制度终于浮出水面,进入了正式的制定日程,人们翘首期盼的带薪休假也即将由遥不可及的梦想变为一种真真切切的现实,说起来,真是让人感到一种兴奋与激动:带薪休假,欢迎你!
    不过,细读职工带薪年休假征求意见稿之后,笔者不揣浅陋,也想从一个公民的角度来谈一谈自己的几点意见,权当是抛砖引玉吧!
    其一,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人群能不能包括广大的民办企业员工与农民工?草案中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可是,无论是民企的工人,还是广大的农民工们,从广义上来说,都属于职工的范畴。既然我们制定的是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为何要把他们排除在外呢?要知道,这些常年在外打工的人们,背井离乡,干的往往是最苦、最累、最脏的体力活,为了多攒几个钱,常常一年或几年也不回一次家,目的就是为了减少请假造成的损失和省下回家的开支。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让民企的工人以及农民工们能够带薪休假,定期回乡探亲,既是人之常情,也是践行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为此,认真考虑一下如何保障这些弱势群体也能够享受带薪休假制度,就显得更为紧迫与重要。
    其二,草案中的休假天数是不是应该能够做到上下浮动?我们看到,职工带薪年假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为10天;满20年的为15天。也就是说,每个职工带薪休假的时间为5天、10天、15天三个层次。应该说,从工作的年限来划分休假的天数,并没有什么不妥。不过,要知道,每个行业的劳动强度是不同的,而且同一行业中由于分工的不同,也会有一定程度的差别。因此,对于带薪休假的天数,我们不妨设置一个可以浮动的数字,比如3—5天,或者7—10天等。这样,或许更利于各个不同基层单位的实际操作。
    其三,拿什么保证不能安排带薪休假的补偿如数发到职工的手里?我们注意到,在带薪休假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对于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假的,征求意见稿规定,“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应该说,这样的规定是很有必要的。可是,仅仅有这样的规定,就能够及时让没有享受带薪休假的职工拿到自己应该得到的补偿吗?我看,未必。在这方面,我们有可资借鉴的前车之鉴:有关文件明文规定,职工在“五一”、“十一”、春节等法定假日上班的,单位应该支付3倍的工资进行补偿。可实际上,有多少人能够拿到这笔3倍的补偿费呢?
    为此,笔者真诚地希望,带薪休假制度在人们的大力参与之下,有关部门能够拿出一套具有刚性约束、操作性强的能够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带薪休假制度来,以便在未来的实践中顺利地得到落实,而不是再次成为写在纸上的制度。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