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充分休息,国家才有精神
    2007-11-07    本报评论员:刘敏    来源:长江商报

  1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依照该稿规定,劳动者工龄满1年可享5天带薪年假,不能安排年休假的需给予补偿。

  “千呼万唤始出来”,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早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延宕12年之久,“带薪年休假”立法的制度化配套,终于可辨眉目。有论者视之为“历史性的进步”,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不吝激赏赞誉之辞,可见对该制度细则的民意焦灼与期待。
  “带薪休假”是一项普适性的公民权利,在国际上早有共识。《世界人权宣言》这样表述:“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目前,大多数经济高速发展国家和地区、部分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实行了“带薪休假”制度。
  带薪休假,意味着劳动者将有更多的个人自由时间,而这种时间也以“带薪”形式为国家所确认和珍视。马克思曾指出,自由时间作为“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不被直接生产劳动所吸收,而是用于娱乐和休息,从而为自由活动和发展开辟广阔天地。”可见,带薪休假拓展的自由时间,是实现个人全面发展的前提条件。
  据资料可查,1936年,法国在全球率先对本国工人阶层,实行每年享受两个星期的带薪假期制度。从这项制度的滥觞与流变来看,劳动者权利意识的觉醒,以及国家对劳动者权益的强有力保障,是实行带薪休假制度的两个重要的历史经验。目前,我国的带薪休假制度之所以很大程度上是“一项仅仅写在纸上的权利”,也大致可归因于这两点。因此,要使制度初衷不致落空、民众热望不致蹈虚,启发劳动者权利意识之觉醒,从“劳作不止、谦辞休息”的深重传统转向劳与休的现代文明辩证固然重要,增强劳动者的现实博弈能力,刚性约束违法侵权之举,其实才最根本。
  如今,带薪休假如此深入人心,成为平等不移的社会福利,但它并非“生而平等”。历史上,带薪假期一直是一种奢侈品,只有少数阶层和群体才能享受。在现代社会,若只有平等的工作权利,而缺失平等的休假权利,便不是真正且成熟的公民社会。
  以是观之,我国带薪休假的适用范围,从1991年《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扩展到本次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便是现代平等意识的体认与践行,是一种可贵的进步。当然,那些身份模糊却付出了看得见的劳动的劳动者,比如农民工们是否在带薪休假之列,目前未有明确说法。但可以想见,一种建基于现代普适价值和文明观念之上的国家休假制度,不会漠视任何一份劳动,不会放弃任何一个劳动者。
  民众得以休养生息,才能成就一个富有精气神的强健国家,这早为古今中外历史所证明。带薪休假制度的背后,其实正体现了国家组织与公民个体、国家意愿与个人自由的关系,给予劳动者充分的休息与涵养,这样的国家发展才具有人本价值和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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