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点期待或许让休假制更“美”
    2007-11-07    陈霞    来源:法制日报
  每个人看到国务院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都会感到欣慰,正如该“年休草案”第1条提到的那样,“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休息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倘若所有用人单位都能这样做,想必将是广大职工之福,有利于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与此同时,草案还有进一步细化的空间。
  首先,当前就业形势异常严峻,来自部门间、同事间的竞争压力与日俱增,有时候一周甚至两三天时间就可决定一个人在单位的去留、提拔问题。而根据该“年休草案”规定,职工年休假时间分别是5天、10天、15天,显然,在休年假期间,一些职工难免会遭遇竞争对手排挤。鉴于此,“年休草案”有必要指出,在职工休年假期间,单位应该停止对该职工有关竞岗、提拔、去留问题方面的考核。否则,带薪年休就会成为缩减职工发展机遇和机会、削弱竞争力的空子。
  其次,目前我国城镇双职工家庭比例很高,占60%以上,而理想的带薪年假最好是让双职工家庭同时休假,因为这样,休假职工更能享受家庭人伦之乐。为了达到这一人性化目标,就需要用人单位建立起有关带薪年休假的“预报制度”,即让双职工家庭通过“预报制度”,实现同时休年假,但“年休草案”在这方面没有提及。
  再次,“年休草案”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只有三种类型,是否可将其细化些,做到人性化和灵活化设计?比如,在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之间加一个“5年”界限,让已满5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7天?在“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之间加一个“15年”界限,让已满15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3天?
  最后,“年休草案”第4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这里的“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应予以明确化,即哪种状况才符合条件,由谁鉴定。否则,用人单位很可能借机淹没职工的带薪年休权,毕竟,跟用人单位相比,许多职工都几乎处于弱势一方。
  一言以蔽之,《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出台,是件意义重大的事,它体现了国家越来越重视劳动者的休息权,经济要发展,职工身心必先行。只有单位和职工取得了双赢,社会才能进入和谐。那种要工作不要命、牺牲身体成就单位的精神诚然可嘉,可它于整个社会而言,却是不协调、不健康的。因此,我们的社会需要合理的休假制度,确保职工身心权益。但是,如何使这个年休制度更加完善,却是个头绪繁多的问题。期待有关方面能眼观四面、耳听八方,充分吸取意见,制订出一个最优带薪年休假制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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