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新规的权利平等意识
    2007-11-07    作者: 徐迅雷    来源:浙江在线

  工作是公民权利,休假亦是公民权利。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全文,广征意见。其中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要给予补偿。(11月6日《新京报》)

  请特别注意这样所列的职工范畴,甚至将个体工商户所雇的职工都包含在内了。“职工”终于成为了一个全方位、全包括的概念。这就是可贵的平等之意识、共享之规定。
  我国不是没有“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法》第45条就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只是具体办法一直没有拿出来,而“带薪年休假”的“劳动者”究竟是指那些群体也没有明确。实际执行中,对《劳动法》规定执行得比较好的是机关,我本人在机关工作过多年,就享受过“带薪年休假”的好滋味。而企业、个体工商户所雇的职工,想享公务员那样的好滋味,大抵就是一种奢望了。所以,在《劳动法》前面,不同单位、不同领域的“劳动者”,实际上休假权利的享受是不平等的。
  更好的休息是为了更好地工作,更好的工作是为了更好地生活,休息休假本是美好生活的应有之义。朱德庸说过一句妙语:“有人为了爱情自杀,有人为了婚姻自杀,有人为了名誉自杀,但很少有人为了工作自杀。因为工作本身已经是一种慢性自杀行为了。”这是讽刺“只有工作没有休息”的情形的。如果说享有工作的平等权利还比较容易做到的话,那么享有休假的平等权利就难以做到了。权利不平等,不是真正的公民社会形态。
  作为公民拥有的平等权利,是客观意义的一种平等供给,法律法规就是重要的“客观条件”之一。社会主义思想史上有一本经典著作是《为平等而密谋》,而法国思想家皮埃尔?勒鲁在其名著《论平等》中说:“平等是一项神圣的法律,一项先于其他一切法律的法律,一项派生其他法律的法律。”法律法规如果没有平等意识,那么必然结果就是:有的人因“位尊”而充分享受了一种权利,而有的人因“位卑”就无法享受到这种基本的权利。历史上“位卑”者为享有平等权利而“密谋”,就很可以理解了;好在现在是为权利平等而将法规草案“公开”的时代了。
  对于非公有制领域,要“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这两个“平等”思想,一是法律上的“平等”保护,一是经济上的“平等”竞争,都很重要,我们已充分认识到了;如今,从“以人为本”出发,对于非公有制领域职工休假权利的“平等”对待,又是一个新的进步。在权利维护和实现依赖于法律秩序这一意义上,所有的权利都是法律的。这次《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是开门立法,广征权利主人的意见,亦是尊重公民权利的体现,是真正的一种“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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