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公共”原则解决昆明“无车日”争议
    2007-10-29    文/张国举    来源:半岛网

     27日,春城昆明迎来了它的第二个“无车日”。自此,昆明成为全国第一个月月都有“无车日”的城市。然而,月月都搞“无车日”,引发了公众的争议,甚至有市民称这是作秀。昆明市政府有关负责人称,此举决策是慎重的。(据新华社27日电)

    昆明“无车日”从诞生之日起似乎都未终止过争议,如今“无车日”的常态化,引发各种不同声音交织在一起,更是并非偶然。一方面,无论是一个人还是一个政府,只要是第一次“吃螃蟹”,都会引来质疑,有人称昆明市“无车日”是作秀实属意料之中;另一方面,从利益博弈的角度讲,“无车日”难免会触及“有车族”的利益。除此之外,还有声音指出“无车日”缺乏法律依据。那么,面对各方声音,我们究竟应该怎样看待昆明“无车日”问题呢?
    笔者以为,对于相对复杂的“无车日”问题,我们应该遵循“公共”原则来解决。
    众所周知,“无车日”活动的主旨在于政府在城市现状下用相对较小的成本控制交通拥堵、实现节能减排,而交通问题是百姓生活“衣、食、住、行”四大基本权利之一,因此可以说是一项以着眼公共利益的政策。那么,如果按照公共原则,我们就可以认为,凡是事关公共利益的,都应该“通行”,不同利益主体均应服从、让步于公共利益。
    对于这一观点,质疑者很可能会说,目前实行“无车日”缺乏法律依据、侵犯“有车族”利益,进而予以反驳。那么,我们就不妨举一个例子:
    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者提出的个人利益先于公共利益的思想,一直深深地影响着现代政府的决策理念,认为纵使公民的所作所为为社会上绝大多数人所不赞成或违背了绝大多数人的愿望,只要不侵犯他人权利,政府也不得干预。对此,诺贝尔经济奖获得者肯尼思阿罗甚至专门论证了“不可能定理”,认为社会一般不可能形成某种一致的选择,或对事物进行一致的优劣排序;这种否定公共利益的存在,片面强调国家中立,而不得干预所谓不损害他人利益的个人利益的决策理念,无法使公共政策分析体现“公共”原则,必然损害公共利益,当然也影响着体现了公共利益的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由此不难说明的是,违背公共原则的质疑是站不住脚的,政府实施“无车日”是在目前城市交通配置现状下的一种着眼公共利益的正常干予。有关“无车日”的法律依据问题以及养路费的问题,我们自然应给予尊重,但是这种尊重并不表明公共利益让步于少数人利益,而是要用靠完善法律与制度来协调公共利益与少数人利益。直白地说就是,政府应尽快完善有关“无车日”的法律制度,巩固“无车日”的制度基础,同时优化交通配置,提高公交车承载能力,让“有车族”的利益在“无车日”同样得以实现。至于那些认为“无车日”是作秀的,显然是一种面对公共利益的“看客思维”,迟早会不攻自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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