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园重建不能不讲法治程序
    2007-10-25    姚远 (北京 学者)     来源:新京报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圆明园遗址”的原址重建,事关法律,必须要有省级政府报国务院批准的合法程序,文物主管部门不能缺席。
  在一场关于圆明园“研究、保护和利用”的研讨会上,有人提出圆明园“没有恢复建筑,就谈不上科学利用”,要在“保留遗址中复建,在复建中更好地保存遗址”。(《人民日报》10月23日)

  在北大读书时,笔者曾依据《圆明园四十景图咏》等史料,多次前往遗址,踏勘残迹。调查发现,不仅在所谓“公园开放区”随处可见各种游乐设施,更在万春园、福海以西等大片未开放的遗址上“建”有101中学、派出所、工厂、万春园别墅等许多单位。
  近年来,有关部门在圆明园开展了腾退居民、整理山形水系的工作,方使遗址保护走上正轨。自海淀区成立圆明园管理处的30多年来,学者多次呼吁建立专业的遗址保护机构,但迟迟未能落实。可在目前的管理机制下,湖底铺膜、砍伐林灌、重建殿宇之类的“保护构想”却不断出现。
  一个月前,《京华时报》报道圆明园将“恢复修建园内必需的功能性建筑,如长春园和圆明园的大宫门,长春园的含经堂”等。这一计划遭到公众质疑并不奇怪。例如含经堂就不是什么“必需的功能性建筑”,它是昔日长春园中最大的寝宫型建筑群,占地达45000平方米,现已完成考古发掘和遗址保护工作。今天又要“恢复修建”,有何燃眉之需?
  有人为“增加爱国主义教育的直观感受”而主张再现“万园之园”,也许是一个良好的主观愿望。但要了解圆明园的盛景,有《日下旧闻考》等历史文献可资查阅,有近人刘敦桢,今人何重义、曾昭奋的学术著述可供研究;要适应当下“读图时代”的需求,则有《御制圆明园图咏》的精美图卷,“样式雷”烫样的精密模型,要再立体些的话,更有三维电影《圆明园》可供大众欣赏。
  昔日圆明三园,精美绝伦,确如王闿运所谓“谁道江南风景佳,移天缩地在君怀”。但在电脑技术昌明的今天,“移天缩地”的三维图像只需几台计算机即可完成。但是,如若一定要为再现乾隆所谓“天宝地灵之区,帝王游豫之地,无以逾此”的盛世景象而大兴土木,恐怕我们目前的公共财政尚未达到营造帝王离宫的宽裕程度。
  文物学的常识告诉我们,“遗址保护”和“原址重建”是两个不同维度的概念。即使“专家论证”了重建的理由,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由是观之,所谓“《圆明园遗址公园总体规划》是国家法律,必须积极执行”的观点,不符法律精神。该“公园规划”由国家文物局批复于2000年,其效力应根据2002年《文物法》重新审查,不得与现行法律相抵触。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圆明园遗址”的原址重建,事关法律,必须要有省级政府报国务院批准的合法程序,文物主管部门不能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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