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需强化角色定位
    2007-10-24    毕诗成    来源:北京青年报

  “这个世界什么变化都快,就是工资变化太慢”———这样的感觉绝不是孤例,所幸,这个问题正得到政府的积极回应。10月2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副主任尹成基表示:地区和行业工资存在明显差距的问题已受到政府高度关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研究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对于一些竞争性行业的企业职工将有一个工资增长的调节机制。(10月23日新华网)

  以“低工资换发展”代价之巨,今日已不需赘言。近年来,各级政府已开始动手化解这一矛盾,“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先后写进政府工作报告与党的十七大报告;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通过,社会共识也在加大,部分省市(比如上海、山东等)还先后颁布了相关规定,要求建立科学的工资分配制度,改变利润增长工资不涨的局面。
  目前来看,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待遇低的问题,已经有了针对性措施———连续三年调整待遇,并将继续调整三年;但作为更大组成部分的地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包括改制企业)职工和农民工,政府虽然试图通过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方式来适当调整,甚至仅今年就已经有21个省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但整体状况仍然不够理想,矛盾依然严重。
  压顶(限制垄断行业工资)与兜底(提高最低工资)是广泛采用的两种思维取向。反垄断行业高工资当然重要,但科学的工资增长机制不是简单地制止高收入者的增长;提高最低工资保障当然也重要,但在劳动力供求关系严重失衡、中小企业利润认定充满随意性的当下,这也不是一劳永逸的“高招”。
  既然政府已经把工资问题放到了很重要的位置上,就需要调动各个部门的“合力”,探讨建立一套科学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水涨船高”机制,在经济发展的不断变动中实现收入的正义,而不是期待一次次政策条文来催生“船高”。当务之急,是明确各个主体在此问题上的角色分工。
  首先,在出台“意见”之后,各地区劳动部门还需要通过诚信制度评比、年检、专项执法等进行督促约束,对工资协商合同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企业利润认定有严格的把关———这需要税务、工商等部门的合作。
  其次,需要尽快改变呼吁了多年的工会力量薄弱的现状,通过配备相应的专家,使工会具备对非公有制企业进行工资谈判的能力,增加基层工会在工资协商、合同签订当中的作用———这是重要的“力量源泉”。
  第三,健全的工资增长机制,表面看可能是以“企业多掏工资为代价”,但从长远来看,是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因此,企业家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各地商会组织,都应该发挥自己的引导作用,建立较好的“工资集体协商”的氛围,而不是倚重劳动力市场的失衡,简单地捆绑到一起消极对抗———这既是企业的社会责任,更符合企业发展的长远利益。
  第四,比起全国性的劳动法,地方性法规往往更有可操作性,此前上海、江苏等地发布的相关规定,已经表现出了措施量化、具体化、有针对性等特点———各级人大在调研、立法、监督等方面大有可以作为的空间。
  只有充分调动各角色主体的积极性,通过限权、放权、用权等多管齐下的努力,稳步促进企业职工收入正常增长的机制,才能让更多的人充分享受改革成果———科学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本身就是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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