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休假方案:应以尊重权利的方式调整
    2007-10-09    张贵峰    来源:西安晚报

  随着第25个黄金周落幕,有关“黄金周”存废争议再次掀起。国家旅游局相关官员最近明确指出,有关部门对现行的休假制度进行调整是必定的,各部门经调研得出的具体方案目前已到最后论证阶段,只待依法律程序上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5版)

  历时近10年、以每年三个黄金周为核心的现行休假制度,必须进行调整,应该说已是没有疑问了。因此,国家有关部门上述“必定调整”、“具体方案目前已到最后论证阶段”的表态,无疑是值得肯定和欢迎的。但与此同时,美中不足或者说让人稍感遗憾的一点又是:新休假方案既然“已到最后论证阶段”“基本确定”,“只待依法律程序上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为什么“仍未能公布”?难道要向公众“保密”不成?
  之所以有此遗憾,是因为,在笔者看来,所谓休假制度,从根本上讲,并不是一种寻常的日程安排制度,而实质是一种权利保障制度。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43条),而联合国《人权宣言》同样宣示:“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24条)。既然休假的本质是权利,那么休假制度或方案的调整改革,当然也就应该以合乎并充分尊重权利的方式来进行,比如,在新方案的讨论、形成、论证过程中,充分引进民意、尽可能地保证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很明显,在“已基本确定”的背景下,新休假方案却仍迟迟“未能公布”,是无助于体现和保障休假制度的上述权利本质的。
  当然,改革休假制度并非小事易事,“慎重研究”是必要、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改革的“慎重”与方案的公布是相互矛盾、不兼容的吗?对此,《立法法》说得很清楚:“列入(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34条),“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5条)。这表明,诸如休假制度改革这样的立法过程,听取民意、“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不仅与“慎重”并不矛盾,而恰恰正是立法慎重的具体表现和必要程序。
  事实上,近年来,正是出于这种立法慎重,以及对其背后民众权利的充分尊重,我国许多重要涉及民生权利的法律案,在立法机关审议表决前,都经历了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的过程,并取得了良好的立法效果,比如《物权法》《劳动合同法》。这些成功的立法经验,“新休假方案”显然没有理由不去学习、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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