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周休假首先是一项权利
    2007-10-09    作者:王琳    来源:东方早报

  国家旅游局官员最近表示,有关部门对现行的休假制度进行调整是必定的,各部门经调研得出的具体方案目前已到最后论证阶段,只待依法律程序上报全国人大审议。据这位官员透露,重要的民族传统节日将被纳入法定假日。(10月8日《羊城晚报》)

  所谓“黄金周”,实则为每年春节、五一和十一这三个长假。国家设立“黄金周”,最早是为了扩大内需,拉动消费。媒体也将这条理由视为天经地义。但站在老百姓的角度稍一思量,似乎量入为出,稳妥分配财富才是正道。利用假期走亲访友、闭门学习甚至在家睡觉也并不可耻。所以,“黄金周”的这个说法仅仅对旅游及旅游相关行业才有意义,而对大多数人而言,那只不过是段七天的假期而已。
  一个基本的法律事实是,三个长假的依据源于1999年9月18日由国务院修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而非旅游局的某个部门规章。而且其作为行政法规,并不需要经全国人大审议,而只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而旅游局官员称休假制度的具体方案“已到最后论证阶段”,传递出的信息,似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是由旅游局主导,或至少旅游局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媒体在报道“黄金周”存废争议时也有意识地将采访对象锁定为旅游局官员。这无疑在佐证“黄金周”与旅游的紧密关联。在政府部门和公众舆论中颇受认同的这种意识令人无法对新休假制度感到乐观。
  休假制度是一项公共决策,但休假首先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种制度调整绝不能任由“各部门调研”、“各部门论证”,而应广纳民意,充分听取并尊重民众的意见。
  而事实上,到了“最后论证”阶段并“已基本确定”的新休假方案对于广大公民而言,仍然是一个谜。鉴于部门利益在当今中国已是一种实际的存在,我们有理由怀疑新的休假制度的制定依据仍会停留在“扩大内需,拉动消费”上止步不前。一次又一次被有关部门异化为某几个“黄金周”的休假制度还能称作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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