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黄金周的产生背景看其存废价值
    2007-10-08    杨杰    来源:大河报
  人啊,人。这是黄金周期间最适用的一句旅游观后感。但是,即使不考虑黄金周的安全、生态、交通成本以及对事后劳动生产率的影响,仅从黄金周产生的背景来看,其功能已日趋异化,建设一个强制性的弹性休假制度已刻不容缓。
  黄金周诞生于1999年。其产生的主要原因应该说有两点:
  一是刺激消费,拉动内需。1999年正值东南亚金融危机结束,国内经济内需低迷,通过黄金周这种长假、通过旅游这种新兴的休闲方式,刺激公众的休闲、度假需求,成为当时的一个最优选择,其结果也证明了这一点。二是保障公众的休假权利。一些专家指出:“黄金周制度虽然是一种带有强迫性质的休假制度,但它能够有效地保证普通的工人、办事人员及至部分农民工能够完享七天的假期。一旦没有这种强迫性,那么毫无疑问,在劳工和资方力量还很不对称的情况下,所谓的休假就只会是海市蜃楼。”
  但是,目前这两个重要的背景都发生了变化。目前整个社会的消费早已升温,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保持着较快的增长态势。今年前6个月,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3.6万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3.3%。在这一背景下,黄金周的存在与否,显然已不会对消费和内需产生更大的拉动力,相比较其利益背后的安全、生态、交通等看不见的综合成本,其存在的价值更需考量。
  而从保障公众休假权利来看,固然公众可以享受长假期,但休闲质量却日趋下降。一方面是旅游景点票价上升和旅游费用的上涨,一般要比平时高出不少,这无疑额外增加了普通消费者的成本,尤其是对于那些作为黄金周旅游主体的中低收入阶层。
  另外,黄金周的“拥挤”已使旅游的休闲价值大幅下降,游客在各地遇到的各类不痛快层出不穷。这样的休假实在没有多少“休闲”可言,不受罪、不挨宰已相当不错了。
  所以,从真正维护公众休假权利、提高公众休假质量、提升公众幸福感的角度看,黄金周的“废止”或至少是“改良”已迫在眉睫。目前,从技术上看,景区接待量的控制、小黄金周的实施当然是可以迅速实施的,但亟须的,是要通过法律手段,建立一个强制性的弹性休假制度。
  所谓强制性的弹性休假制度,是在现有《劳动法》规定的“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基础上,对法律条文予以修订,赋予其强制性和自由支配性,并完善其法律责任,尤其是要考虑“计件制”下如何保障公众的休假权利。
  世易时移,自应与时俱进。黄金周存废之争已有多年,即便只是公众的一厢情愿,有关部门也不应再忽视这一日趋增大的声音。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