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住宅垄断存三类风险
    2007-09-26    叶檀(上海 资深媒体人)    来源:新京报

  与其他城市以政府与开发商合作、政府让度部分土地收益吸引开发商建设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不同,引起沸沸扬扬争论的郑州公共住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剑走偏锋。7月26日,郑州市政府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建立政府对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垄断市场,以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保障问题,还吸收了香港公屋建设制度的成功经验。(据9月24日央视《经济半小时》栏目)

  公共产品是否涉及垄断是一个伪问题,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原本属于公共产品范畴,如果资金与收益得不到保障,开发商当然没有义务替政府承担这一责任,这也就是保障性住房、以及路灯等市政设施需要由政府提供的原因。没有人会去指责政府管路灯涉嫌垄断,但偏偏有人对郑州的公共住宅投资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原因何在?
  这就牵涉到公共住宅投资公司的三大顽症。
  首先,此举涉嫌垄断。这一公司排斥了其他的隐性参与主体。由于其他开发商积极性不大,就实行垄断,剥夺其他房地产商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权利,这个道理说不通。实际原因是,只有实行了垄断,确立了惟一的市场主体地位,公共住宅投资公司才能够在投融资、土地规划、发包等方面建立起权威的身份,从政府得到惟一的资源处置权,公司才能运作下去。
  投资公司不是吃皇粮的事业编制,而是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这就意味着他们必须自负盈亏,在这一意义上,不管是政府组建的公司还是民间公司,在成本利益等方面的核算上没有任何区别。惟一有区别的是,这一公司因为声明以社会利益而不是经济利益为重,只需要一般企业一半以下的收益,而在保障性住房市场上获得了垄断权。他们的行动将遵循他们的承诺吗?从以往的经验来看,声称社会效益第一的国有企业往往实行经济效益第一的准则。
  其次,这一做法不专业。保障性住房牵一发而动全身,该投资公司董事长由组织部任命,土地由国土资源部门掌握,由财政担保解决融资难题。不管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还是房管局,都是行政管理部门,而非专业的开发商,投资公司担任的是一个协调与组织者的关系,获得资源分配资源,在具体的开发上还得借助外部专业公司。
  报道称,整个公司的运作体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像个项目管理中心一样,有一点像个发包人。显然,投资公司在获得了资源之后还得发包给市场专业团队来做,那么,为什么不一开始就以利润协商的方式交给专业团队以减少管理中间环节并节省成本呢?
  那是因为一般的企业缺乏政府信用支撑,用一个不怎么赚钱的项目如何从银行融到低息资金,政府怎么放心把土地收入的10%交到他们手上,怎么建立起市政府各部门一条龙服务的绿色审批通道?只有政府组建的独资公司可以借用政府的信用,这才是这一模式得以运作的关键,但问题在于,这一模式重复了以往以政府信用向银行融资等非市场运作的陷阱,将市场与公共财政混为一谈,蕴含着极大的利益与道德风险。
  第三是软监督。反对者担心公共投资公司有寻租空间,支持者认为不存在腐败生长的空间,因为银行与人大都会监督。
  这样的辩解是无力的。涉及到土地、融资等项目正是目前我国经济中寻租现象最严重的领域,如果不在有效的监督之下,所谓的自律不过是放任自流的同义词。
  从郑州市政府公布的信息看,郑州公共住宅公司的开发资金来源先期由郑州市房管局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成立,通过划入股权和资产,逐步使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人民币,另加国家开发银行的优惠贷款。这些公共资金是否都能运用到保障性住房建设,保障性住房是否都满足并且仅满足了需要保障的居民的需要,都是以往难以解决的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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