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证岂能如此发
开发公司享受行政划拨土地,拆迁人无法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2007-09-10    俞凤琼    来源:市场报

  近段时间以来,福建省安溪县部分拆迁户不断向《市场报》驻福建记者站反映,安溪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2年5月单凭一份《中山路东片区旧城改建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就以拆迁人的名义向282户居民实施拆迁。直至现在,不但拆迁补偿费没拿到,连安置房都没建好,致使拆迁户几年时间到处租房过渡,过着漂泊不定的生活。《市场报》记者就此事件进行了深入调查。

开发公司享受行政划拨土地

  据《市场报》记者了解,拆迁源于2002年初,安溪县政府决定对安溪县中山路东片区实行旧城改建。同年5月8日,安溪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拆迁人的名义向被拆迁的282户居民发放了《中山路东片区旧城改建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户们以拆迁人不具备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补偿标准过低为由,抵制拆迁,拆迁进程也因此进展缓慢。
  一位拆迁户告诉《市场报》记者,很多未签定拆迁协议的房屋,2006年上半年被当地法院强制拆除,而被强制拆除前法院并没有为拆迁户履行财产保全的法定程序,致使这些拆迁户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市场报》记者在调查过程中,听到最多的反映是拆迁人不具备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资格,就此,《市场报》记者采访了安溪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拆迁人给《市场报》记者3份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1.颁发时间:2002年6月17日;拆迁建筑总面积:107571.41平方米。2.颁发时间: 2005年11月24日;拆迁建筑总面积:5967.74 平方米。3.颁发时间:2006年元月10日;拆迁建筑总面积:38282.82平方米。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如下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以及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等。
  记者在安溪县规划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处采访时,要求查阅2002年6月17日该局颁发给拆迁人——安溪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审批材料,该处的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些审批备案材料丢失了,找不到。”记者诧异,一次性就批给拆迁人近1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拆迁量,这么重要的审批备案材料居然就这么轻易地丢失了?
  记者又在该局查阅了2005年11 月24日(A地块)和2006年1月10日(B地块)颁发给拆迁人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审批备案材料,发现:A地块审批备案材料用的是安溪县人民政府文件(安政[2002]综145号),文件是批复给县国土资源局的,批复主要内容是同意该局收回县城区中山路东片区(被列入拆迁的范围)范围内98.8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没有批准给拆迁人——安溪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实施拆迁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B地块备案的是安溪县政府文件(安政[2002]综200 号),文件是批复给安溪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批复主要内容是同意划拨县城区中山路东片区范围内98.8亩国有土地作为该片区旧城改建用地,并由该公司依法对该片区范围内需要拆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补偿安置。
  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的陈锦卿律师说:“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需要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为主,行政划拨方式为辅。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规定除前述1到3种情况外还有其他何种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此,旧城改建房地产公司作为企业单位,如果其从事的不是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或者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开发建设,则无权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只能先通过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才能进行相应的旧城改建活动。”
  记者先后采访了安溪县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拆迁办等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他们都含糊其辞,说不出安溪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何享有使用划拨土地的理由。

拆迁人无法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根据《条例》第七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场报》记者从安溪县规划建设局房管处看到的备案材料如下:A地块备案材料出具的是:中国建设银行企业(公司)存款资金证明书,证明安溪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于 2005年11月22日17时30分在该行存有存款:人民币173.2万;证明内容中还体现账户种类和账号。该行还特别声明:本存款资金证明书仅证明被证明人在上述时点的存款情况,不能流通,不能用于质押,不能挂失,不能用于代替“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等其他用途。
  从银行出具的存款资金证明书可以看出,拆迁人账户的钱并不是拆迁补偿安置专项资金。B地块出具的存款资金证明和A地块出具的证明性质一样,无法证明是拆迁补偿安置专用资金。
  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温律师认为,出让国有土地、颁发拆迁许可证等行政行为都有严格的法定程序。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可以通过合法途径 维护其合法权益。本报将继续关注事件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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