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七项环境经济政策当先行
形成“内在约束”力量 建立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资源环境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2007-09-09    潘岳    来源:瞭望
   一个大国发展需要有个魂,科学发展观就是魂;有了魂就需要有个方向,这便是可持续发展战略;有了方向就需要有行动机制去完成,这便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现行的法律与体制进行的变革;而支撑这一变革、贯彻这一理念的,是一套新政策。
  在环境保护方面,就是要推行环境经济政策。这是指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运用价格、税收、财政、信贷、收费、保险等经济手段,调节或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以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政策手段。它以内化环境成本为原则,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基于环境资源利益的调整,从而建立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资源环境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与传统的行政手段“外部约束”相比,环境经济政策是一种“内在约束”力量,具有促进环保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力、降低环境治理与行政监控成本等优点。
  根据控制对象的不同,环境经济政策包括:控制污染的经济政策,如排污收费;用于环境基础设施的政策,如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保护生态环境的政策,如生态补偿和区域公平。若根据政策类型分,环境经济政策又包括:市场创建手段,如排污交易;环境税费政策,如环境税、排污收费、使用者收费等;金融和资本市场手段,如绿色信贷、绿色保险;财政激励手段,如对环保技术开发和使用给予财政补贴;当然还有财政转移支付的生态补偿手段等。
  从国家环保总局与各宏观经济部门合作情况看,一年内出台若干项政策;两年内完成主要政策试点;四年内初步形成中国环境经济政策体系,是可以预期的。一旦推行环境经济政策,不仅对中国环保事业有重大意义,也为中国科学发展观与行政体制改革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将成为中国现代化道路上的重要标志。
  我国应当首先建立的环境经济政策包括以下七项:
  一是实行绿色税收,通过税收的“胡萝卜”和“大棒”来奖善惩恶。一方面对于环境友好行为给予“胡萝卜”,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如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减免以及加速折旧等;另一方面针对环境不友好行为挥舞“大棒”,建立以污染排放量为依据的直接污染税,以间接污染为依据的产品环境税,以及针对水、气、固废等各种污染物为对象的环境税。
  二是加强环境收费力度,彻底改革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状。国际经验表明,污染者上缴给政府的治理费用高于自己治理的费用时,污染者才会真正感到压力。而如今,中国的排污收费水平过低,不但不能对污染者产生压力,有时反会起到鼓励排污的副作用。
  为此,国家环保总局要主动联合有关部门,运用价格和收费手段推动节能减排。一是推进资源价格改革,包括水、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供热、土地等价格;二是落实污染者收费的政策,包括完善排污收费政策、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促进电厂脱硫、推进垃圾处理收费;三是促进资源回收利用,包括鼓励资源再利用、发展可再生能源、垃圾焚烧、生产使用再生水、抑制过度包装等等。
  三是建立绿色资本市场,斩断污染者的资金链条,保护环境保护项目的投入。企业融资的途径:一是间接融资,指企业通过商业银行获得贷款;二是直接融资,指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和股票进行融资。通过直接或间接手段“斩断”污染企业资金链条,等于对它们开征了间接污染税。
  对间接融资渠道,可以推行“绿色贷款”或“绿色政策性贷款”,对环境友好型企业或机构提供贷款扶持并实施优惠性低利率;而对污染企业的新建项目投资和流动资金进行贷款额度限制并实施惩罚性高利率。前不久,环保总局与银监会、央行共同发布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意见》,这应成为绿色信贷的基础文件。
  对直接融资渠道,国家环保总局要联合证监会等部门,对于没有严格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不配套、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环境事故多、环境影响风险大的企业,要在上市融资和上市后的再融资等环节进行严格限制,甚至可考虑以“一票否决制”截断其资金链条;而对环境友好型企业的上市融资应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四是建立生态补偿试点。生态补偿政策是国家环保总局最关注的领域之一。这项政策不仅是环境与经济的需要,更是政治与战略的需要。它是以改善或恢复生态功能为目的,以调整保护或破坏环境的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分配关系为对象,具有经济激励作用的一种制度。
  发达地区对不发达地区、城市对乡村、富裕人群对贫困人群、下游对上游、受益方对受损方、“两高”产业对环保产业进行以财政转移支付手段为主的生态补偿政策,一旦研究实施成功,将为中国制订可持续发展战略,如主体功能区划与产业布局的重新调整奠定基础。
  五是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利用市场力量实现环境保护目标、优化环境容量资源配置。排污权交易最大的好处就是既能降低污染控制的总成本,又能调动污染者治污的积极性。举个例子,如果我国2010年电力行业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是1000万吨,那我们就可根据发电排放绩效方法把这1000万吨控制指标通过无偿或者有偿分配、拍卖等形式分配给火电厂。
  在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变的前提下,火电厂就可以将自身的治污成本与排污权交易市场的价格相比较,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买卖排污权。只要不同企业控制二氧化硫排放的费用存在差异,市场交易的机会就存在。那些治污成本低的企业,就愿意通过加大治污力度、卖出多余份额排污权来获益;那些治污成本高的企业,就有动力去市场购买排污权来节约成本。
  市场上排污权越少,价格就越贵,企业治污的动力就越大。当企业发现他们在提高治污水平、改进治污技术方面有利可图时,就有可能由一个消极的污染者转变为积极的污染治理者。而环保部门可以通过逐年压缩发放的二氧化硫排污权份额来达到“减排”目标。
  此外,排污权交易政策还为公众参与提供了一个新的途径。如一些公众环保组织可以用筹集来的资金买下若干份额排污权使其不进入市场交易,等于为全国二氧化硫减排作了贡献。
  然而,理论的完美并不意味着现实的完美。排污权交易政策要在中国推行,可能面临一系列的困难,还需要根据国情进一步研究和试点。
  六是完善绿色贸易。在西方国家普遍设立绿色贸易壁垒的形势下,我国的贸易政策应该做出相应调整,要改变单纯追求数量增长,忽视资源约束和环境容量的发展模式,平衡好进出口贸易与国内外环保的利益关系。
  这首先得看好两道门。一个是出口。应严格限制能源产品、低附加值矿产品和野生生物资源的出口,并对此开征环境补偿费,逐步取消“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必要时开征出口关税。另一个是进口。应强化废物进口监管,在保证环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低环境污染的废旧钢铁和废旧有色金属进口;征收大排量汽车进口的环境税费;积极推进国内的绿色标识认证。
  七是建立绿色保险。绿色保险又叫生态保险,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环境风险管理的一项基本手段。其中,由保险公司对污染受害者进行赔偿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最具代表性。
  可以设想,一家企业突然发生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在巨大的赔偿和污染治理费用面前,这家企业将被迫破产。受害者得不到及时的补偿救济,环境破坏只能由政府花巨资来治理。受害者、企业、政府三方都将承受巨大损失。但如果企业参加了环境保险,一旦事故发生,由保险公司给被害者提供赔偿,企业避免了破产,政府又减轻了财政负担,这符合三方的共同利益。
  但这并不意味有保险公司兜底,企业就可以放心大胆的去污染。因为环境保险的收费与企业污染程度成正比。如果企业污染事故风险极大,那么高昂的保费会压得企业不堪重负。
  保险公司还会雇佣专家,对被保险人的环境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这种市场机制的监督作用将迫使企业降低污染程度。如今,环境生态保险已在发达国家广泛应用。
  近期,国家环保总局已与保监会成立合作机制,准备在有条件的地区和环境危险程度高、社会影响大的行业,联合开展试点。同时共同推进环境风险责任的强制保险立法。
  以上粗略介绍的七项政策,在国内外学术界、各相关部门都已经反复探讨过,不是什么新东西,但是在我国政策实践中却迟迟没有推行。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上述政策涉及到各个部门、各个行业和各个地区之间的权能和利益调整。当理论的前瞻性与分割管理体制下的利益格局发生冲突时,环境经济政策就难免“知易行难”。因此,现在谈环境经济政策,不只是要做一个理论研究,更是想呼吁各部门建立节能减排新政策的联合研究机制。
  对此,国家环保总局甘做配角,愿意协调机制、整合各方力量推行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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