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出台通信业是否还要做大做强?
    2007-09-03        来源:通信产业报
  反垄断法已于8月30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8月1日正式施行。由于反垄断法旨在调解市场竞争秩序、制约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公平市场环境,被一些专家高调称为“经济宪法”,认为反垄断法的出台,标志着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已初步完善。由于反垄断法目标直指垄断,自然引起人们对传统意义上的垄断行业如电力、石油、通信等的关注和思考。在反垄断法规制下,通信业是否还需要做大作强?通信业该如何反垄断?
  很多人甚至媒体认为,反垄断法就是要破除垄断企业、限制做大作强,这实际上是对反垄断法的误读。事实上,反垄断法不是反对垄断状态、而是反对垄断行为,不是限制做大作强、而是反对依托“大”“强”的不当行为。这实质上是对公平市场竞争秩序的保护和对竞争效率的促进,是对企业合法经营作大作强的鼓励。反垄断法对垄断者本身并无评判,只是明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相反,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新出台的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了必须禁止的三种垄断行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当的经营者集中。这些都和通信企业的市场经营紧密相关。通信企业在很多时候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特别是在产业链中处于较强势支配地位,这就必须对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合法使用。反垄断法禁止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七种行为,很多是对规范通信企业行为很好的约束。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和通信转型的深入,通信产业链日渐丰富,通信企业在产业链中不同程度处于支配地位。如果处理不好产业链合作关系和商业模式建立,滥用支配地位,限制产业链发展或与产业链不当竞争,将可能违法。特别是随着未来3G的发展和增值业务的高涨,通信企业行为更须谨慎。
  反垄断法还特别规定,对于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同时反垄断法也特别约束,这些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国家对这些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通信企业应当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承担企业责任,做好通信服务。
  垄断行为在很多国家被规定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我国的反垄断法基于国情并未作出刑事处罚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是对垄断行为的宽容。作为国民经济主导和基础产业,通信企业应该认真学习反垄断法,全面提高反垄断意识,成为反垄断模范,更好实现通信产业作大作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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