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劳动者,政府责任不能止于提醒
    2007-08-13    作者:毕舸    来源:燕赵都市报
  无论是之前的《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都不应是单纯的劳动“管理”法规,而应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调节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法”。听凭劳动者自我“警惕”,不是政府作为公共秩序维护者的应有态度。
  国家劳动保障部选择上海作为其在全国推广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宣传的第一站,上海劳动法学有关专家也表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用工将面临十大禁锢。对此,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有关人士提醒劳动者,要警惕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前,对企业老员工的大规模减裁。(《东方早报》8月12日)
  尽管劳动部门“警惕用人单位大规模裁减老员工”一说是一种善意提醒,但笔者依然感觉到说不出的滋味:对于缺乏博弈手段的普通员工来说,警惕是人的本能,但警惕之后的防范是只靠“自我维权”无法实现的。事实上,资方霸权现象早已泛滥,《劳动合同法》正是针对普遍的劳资博弈失衡现象所出台的制约性法规,通过明示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从而提供其权利不受侵犯的法制保障。如果在《劳动合同法》已然出台之际,出现“用人单位大规模裁减老员工”等严重违法现象,还只能指望劳动者的“警惕”来遏止,那么法律的仲裁意义与干预作用就几近于无了。
  以“经济理性动物”著称的某些利益群体,善于钻市场乃至法律的空子,这是出于他们牟利最大化的本能冲动。然而,既然法律不是完美无缺的,总会遗留一些供人自由活动的空间,那么政府在法制进程的推动中所扮演的角色,恰恰应是不断从复杂现实中发现法律漏洞,并加以制度设计与改进。
  因此,劳动部门提醒劳动者“警惕用人单位大规模裁减老员工”,仅仅是迈出了政府履责的第一步。“用人单位大规模裁减老员工”现象抢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无非是某些心存侥幸的企业企图钻《劳动合同法》的空子,却并不意味着可以钻所有法律的空子。从法律层面而言,我们有《劳动法》等国家立法;从行政法规层面来看,我们有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部门法规;从具体执法层面来看,我们有相应的工会维权、劳动仲裁、法律诉讼等路径;这些法律法规以及具体保障举措,与《劳动合同法》一起构成了立体化多层次的法律保护体系。可以说,劳动权作为基本人权,随着中国经济建设步伐的加速与政治文明的发展,已经通过各种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得到了具体、全面、充分的法律确立和保障。
  劳动者权利保障不仅是劳动者的个体所需,也是政府职责所在。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每一项权利,也即是对政府的”赋责“,要求政府必须时刻注视各类违法侵犯劳动者权益现象,承担以上履责义务,采取积极干预手段,防止和震慑某些资方滥权现象,以确保法律与现实的无缝对接。相对于劳动者,政府拥有更为强大的人力、物力等动员资源与强制手段,能够提供给劳动者各种事前与事后救济途径。只要政府下定决心行动起来,没有什么企业霸权行为不能得到遏止,没有什么”钻法律空子“现象可以逃脱惩处。
  如果在《劳动合同法》即将出台还出现“大规模裁减老员工”现象,那么各级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尤其是劳动监察执法部门应认真反思自己的工作失职问题,克服“行政不作为”的惰性,切实履行自身的执法职责,兑现法律的承诺。有关立法决策部门也应认真反思各类劳动法律的立法理念和价值定位——无论是之前的《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都不应是单纯的劳动“管理"法规,而应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调节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法”。听凭劳动者自我“警惕”,不是政府作为公共秩序维护者的应有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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