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瓶费:虽不违法,却不可任意为之
    2007-08-13    作者:王传辉    来源:羊城晚报
  明示是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但是,消费者依法还享有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如果这些收费项目虽然明示,但发生了强迫消费者消费或交易条件过于不公平的情形,法院也可判决收费项目违法
  商务部近日出台的《餐饮企业经营规范》规定餐饮服务企业“所有收费项目要明示”。表面上,这个规定似乎可以对争论了数年的开瓶费、包间费等餐厅乱收费问题作一定论,但深入分析,仍有疑问存在:是不是餐厅酒店等的收费项目只要明示就合法了?
  首先想提醒大家的是这个规范是部委颁布的行业标准,虽然代表政府机构意见,但不具有充分的法律强制力。准确地说,该类规范具指导意义,在法院判案时只起参考意见。对开瓶费这类争议最有权威的决断还是法院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国家大法作出的判决。在这个规范出台之前,已经有几个相关案件在法院审结,判决的倾向性意见实际上与商务部的规范类似:开瓶费等所谓的“霸王条款”并不必然违法,但也不可由经营企业单方任意为之。
  去年9月,某消费者自带酒水,某酒楼收取100元开瓶费,双方诉至北京的法院。法官最后判决酒楼退还开瓶费,理由是酒楼没有明示该收费项目。这个判决也留下类似的疑问:开瓶费不明示当然不能收,是不是明示了就可以收?并非如此。明示是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因为只有充分知晓相关消费信息,消费者才能理性选择适合自己的消费场所和消费项目。但是,消费者依法还享有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如果这些收费项目虽然明示,但发生了强迫消费者消费或交易条件过于不公平的情形,法院也可判决收费项目违法。
  消费者一般都认为收取包间费、开瓶费、禁止自带酒水等这些规定本身就带有强迫性和不公平性,应该统统否定,但法官不一定这么看。比如在2003年,北京的李先生进放映厅时被禁止入内,因为影院规定只有影院卖的饮料和食品等才可携带入内。李先生愤而告上法院。影院的这个规定已经明示,但是否有效呢?三个法官出现了两种意见。少数意见认为影院卖的东西高于外面价格的数倍,禁止自带是强迫消费者接受不公平的交易,因此无效;成为判决的多数意见则认为还有很多影院都不禁止自带,因此消费者完全可以选择其它影院进行消费,由于有竞争的存在,并不能说其自由选择权受到限制。而且法官认为,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是扩大竞争而不是司法干预。
  由此可见,一方面,经营者可以规定禁止自带酒水等条款,这是尊重其经营自由。消费者和经营者都是市场主体,消费者可以选择经营者,经营者也可以选择消费者。对消费者要保护,但保护要适度,不可过分侵蚀经营者的经营自由;另一方面,如果这些单方制订的条款要在法律上生效,必须做到一要明示,即要让消费者在消费前知道,以便他们作出是否消费的选择;另外,还要分析在相关市场中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利和公平交易权是否受到损害。在一个充分竞争的环境中,消费者如果不喜欢某个乱收费的经营者,可以用脚投票,去另外一个不乱收费的经营者那里。如果经营者之间进行勾结或者通过行业协会协商,一致推出霸王条款,则不仅破坏了市场竞争,消费者在面对这些霸王条款时也真的是无从选择,只能被迫接受,对这样的条款就要坚决打击,绝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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