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相差600倍说明什么?
    2007-07-31    作者:王威    来源:东方网

  近日出炉的山东2006年度审计报告显示,中国网通山东省分公司职工月人均缴存住房公积金6389元,而济南一家普通企业职工月人均缴存只有11元。政府为帮助普通职工解决住房难题而制定的政策,成了少数高收入单位为职工牟取福利的工具。(7月30日《东方早报》)

  众所周知,公积金制度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一项颇为成功的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储金。
  公积金制度有两大特点:公平和强制。就“强制”而言,是指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义务,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是职工的合法权利。但据建设部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目前实际缴存人数仅占在岗职工人数的60%左右,这个数据还不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农民等目前尚未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的群体。有些单位根本没有给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再就“公平”来说,即使是在缴纳了公积金的人群中也存在着不平衡的现象。按照有关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两倍或三倍。一些发达地区、效益好的电力、通信、煤炭等垄断行业,以及一些效益好的单位,住房公积金被当做第二份工资,因为每月缴存数额比普通员工当月拿到手的工资还多。绝大多数真正需要购买住房的普通百姓要么被公积金制度拒之门外,要么缴存的公积金只能算得上是“聊胜于无”,仍然难圆安居梦,实在是有悖于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初衷。
  住房公积金制度没有真正“关照”到中低收入者,原因之一在于,当初出于方便操作的考虑,在缴存数额上简单设计成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作为一项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本应是“高收入者不补贴,中低收入者较少补贴,最低收入者较多补贴”,但在现行制度安排下,反而是收入越高受益越大,收入越低受益越小,人为地加大了收入差距。就连世界银行去年11月14日发布的《中国经济季报》中也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是使收入较高的家庭受益。一个垄断行业的人均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居然是一个普通企业职工的近600倍,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
  事实证明,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大有演变成“富人俱乐部”之虞。近日,有经济学家称,在未来的中国经济发展进程中,“公平收入分配应该成为宏观调控核心。”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种政策性的购房支持,也应该体现出对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关照,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在促进社会公平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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