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GDP诚可贵 惩处机制价更高
    2007-07-24    周民良    来源:新京报

  解决中国的环境问题,关键点不在于统计数据而在于政策机制,如果受害者能够参与政策博弈、司法博弈,如果消费者有更多的知情权,惩处环境污染的违法者其实不是难事。
  据报道,绿色GDP报告被无限期推迟,这应该是三月份推迟以后的再次推迟。有报道说是由于一些地方政府不愿意数据公布而施加了压力。
  而且,参与绿色GDP核算的国家统计局与国家环保总局的意见也存在着很大的不一致,国家统计局认为不应对外发布而只作为决策参考,国家环保总局则认为应该向社会公布。(见本报昨日A04版)

绿色GDP很难作为调控的依据

  传统的国民经济核算存在着一个很大的弊端,就是没有反映资源环境的价值,资源损耗、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环境恢复的成本没有在国民经济统计中得到表现。
  为了弥补这一缺陷,有关国际机构提出综合环境经济核算体系(SEEA)等概念,力图弥补现有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漏洞与不足。但从目前的进展来看,绿色GDP的核算存在着核算范围、核算结构、估算方法不一致的问题,也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国际标准与国际一致接受的计算方法。这一点,在两个部门的意见中也反映出来。
  以国家统计局的意见来看,绿色GDP并非国际标准;在国家环保总局的专家看,绿色GDP本身是一个研究项目,带有一定的探索性。
  可见,两个政府部门在对待绿色GDP的数据计算上有一定的交集。“并非国际标准”当然意味着其方法与规则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所谓研究性与探索性,是指数据与结论可能会出现一定的偏差。
  但是,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应该与事实相符,而不可能出现带有研究性与探索性的数据,这是政府统计部门的职责所在。以带有研究性与探索性出现的数据,也很难作为进行政策指导与调控的依据。

规范现有环境统计数据才是上策

  按照一般规律,既然我国有环境统计,其统计数据理应作为国家政策调控的依据,比如,关于各地的污染物排放,每年都发布有大量的统计数据。
  但我国现有的环境统计制度存在很大的问题,环境统计信息是采取申报制还是采集制,环境统计是连续观测还是定期观测,都存在着很大的统计差别。尤其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地方政绩的要求,环境统计数据存在着受地方行政干预较多、下情难以上达、统计数据与观测数据差异较大的情况。
  常常见到的现象是,以行政区统计的环境指标中各地的达标排放率不断提高,但是事实上该地区出现的环境污染事故时有发生。这种统计与事实的分叉现象,是研究中国环境污染数据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既然统计上来的数据都不能保障其真实性,计算出来的数据作为政策依据的可信性自然令人疑惑。从政府决策的角度来看,与其等待绿色核算数据,还不如把主要精力放在如何做实做真现有的统计数据上。
  当然,绿色GDP的核算制度带有前瞻性与探索性,对经济发展与环境改善的政策会有很大的参考价值,也应该继续研究下去。但在绿色GDP核算的科学性与准确性得到一致性认可之前,政府的环境政策与决策还是应该以环境统计做依据。

关键不在统计数据而在政策机制

  解决中国的环境问题,关键点不在于统计数据而在于政策机制。由于地方政府的任期目标与政绩追求,政府利益与企业利益在趋利性方面存在一致性。如果没有内外条件的严格约束,地方政府很难有很强烈的动机约束污染企业,不少地方政府在企业污染上宁愿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以往所做的政策努力,都是将减排节能指标层层分解到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再将相关指标分解到企业。这样的分解过程缺乏相应的激励与约束,很难使污染企业得到惩处,也很难保证地方政府有积极性有压力地实施国家环境政策,一些地方更愿意在数字上做表面文章。
  其实,污染物排放是一个可感知、可观察的事件,一个企业周围的居民也许不了解一个企业的经营状况,但是一定了解这个企业的污染状况,也一定是企业污染的受害者。
  如果受害者能够参与政策博弈、司法博弈,如果消费者有更多的知情权,惩处环境污染的违法者其实不是难事,问题的关键是建立起相应的反馈与惩处机制。
  一是政府问责机制。在一个区域发生严重的环境污染后,应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与分管领导严加问责;二是下情上达机制。要形成受害者居民反映、检举环境污染企业的机制。
  三是司法诉讼机制。要鼓励受害者居民通过司法途径寻求对污染企业的惩处,以法律手段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四是市场抵制机制。应建立环保黑名单制度,在充分披露信息的基础上,呼吁市场上的消费者抵制严重污染企业的产品。
    最后是社会参与机制。
  应该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加强对污染企业的曝光,形成政府部门、新闻舆论、非政府组织、受害者等等各方面参与的合力,加强全社会对污染环境企业的监督。

(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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