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拆借限额放宽
    2007-07-10    刘杰 和平    来源:北京商报
    8月6日开始,同业拆借市场的最高拆借限额将有所提高。中国人民银行昨天发布《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该办法根据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特点,放宽了绝大多数金融机构的限额核定标准。这是1996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建立近十年以来,最重要的同业拆借管理政策调整。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主要对拆借市场成员进行了3个方面的调整。首先,该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各类型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限额核定标准。调整后的同业拆借限额核定分为5个档次:中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政策性银行为主要负债的8%,外资银行为实收资本(或人民币营运资金)的2倍,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为实收资本的100%,证券公司为净资本的80%,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净资产的20%。其中,绝大多数金融机构的限额核定标准放宽了。
  其次,该管理办法还调整了各类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最长期限。与以往管理政策相比,本次调整简化了期限管理的档次,适当延长了部分金融机构的最长拆借期限。调整后的期限管理分3档: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政策性银行最长拆入1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最长拆入3个月,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最长拆入7天。拆出资金最长期限按照交易对手方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控制,同业拆借到期后不得展期。
  此外,该办法首次将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6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纳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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