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价就该以“政府指导价”严格监管
    2007-06-25    吴杭民(媒体从业者)    来源:中国宁波网

  今年5月以来,面对再次飙升的房价,南京市首开地方政府动用行政手段调控房价先河,对商品住宅实施以“政府指导价”为核心的价格监管制度:核准基准价、限定利润率、规定最高涨幅5%……(6月24日新华社)
 
  国家发改委前不久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4月份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上涨5.4%,北京上涨9.4%。而据统计部门数据,今年4月南京普通商品住宅价格同比涨幅高达11.5%,创下两年来新高。
  房价飙升引起南京市政府高度重视,南京市物价局联合房管、税务、国土等6部门连续发出3个文件,对房价进行调控,核心是对房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所谓“政府指导价”也就是“基准价”,其构成是成本、利润加税金三部分。规定普通商品住宅的利润率不得高于8%,在核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开发商最高加价幅度不得高于5%。楼盘销售必须执行明码标价、“一套一价”。考虑到今年四五月份的涨幅足以给开发商带来超额利润,南京还规定,‘尚未销售面积部分应低于2007年5月14日前该楼盘实际成交的最高价格’,即‘只能降不能涨’。
  今年2月份,建设部部长汪光焘明确提出:“住房是人的一种基本权利,是一种基本的社会保障。从十多年改革和探索的实践看,仅靠市场机制无法解决住房领域的社会公平问题。”政府应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要求,增加政府指导价的住房供应。
  在房价日日攀升的焦虑和无奈中,南京市首开地方政府动用行政手段调控房价先河,对商品住宅实施以“政府指导价”为核心的价格监管制度,正是体现“仅靠市场机制无法解决住房领域的社会公平问题”的有力举措,我们首先要报以热烈的掌声!
  可以预料的是,在老百姓欢欣鼓舞的同时,开发商的公开叫板和抵制是肯定的。据报道,北京华远集团总裁任志强甚至在其博客上连续撰文“炮轰”南京市物价局,称其动用行政手段调控房价是回到了计划经济时代的“开倒车”行为。房地产开发商也通过各种途径给主管部门施压,甚至以不报价、不卖房来软抗,地产商与主管部门的“暗战”已然上演。
  在我看来,任志强们的论调,显然是苍白无力的。其实,就是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度,政府也会对住房予以强力介入和保障。目前在法国只有受教育权和保护健康权是可抗辩的,但法国政府部长会议已通过了“可抗辩居住权”法案,承诺增加住房建设投入,在法国基本实现人人有房住。该法案甚至规定,从2008年12月1日起,在住房申请没有收到满意答复的情况下,5类住房困难户可向主管部门要求解决住房问题,如问题得不到解决,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从2012年1月1日起,“可抗辩居住权”将向更大范围的人群开放。
  更何况,南京房价新政符合《价格法》相关规定:“与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而且,江苏省在1998年就将普通商品住房列入了政府指导价格商品的目录。而像南京规定的商品房“一套一价”、明码标价,更是市场经济规则中最起码的交易原则。《价格法》将明码标价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商品房价格绝不是商业秘密,明码标价是经营者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律制度,更是经营者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难道,楼盘价格“两个小时内竟然上涨了1200元”就是我们所向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吗?市场经济不是随口喊价,住房,作为关系千家万户的安居乐业、关乎民生社稷的社会首要问题。对房价,就该以“政府指导价”严格监管,这是执政为民的政府的道义和职责。否则,就是政府的失职和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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