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资源拟立法为基本国策
配合节能法修订,正制定数十项配套制度和标准
    2007-06-25        来源:市场报

  本报综合讯首次审议的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备受关注,草案拟从法律层面将节约资源明确为基本国策。昨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继续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反垄断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和律师法修订草案等。

拟将节约资源定为基本国策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指出,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节能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修订后的节能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而现行节能法的规定为:“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
  傅志寰还表示,为配合节能法的修订工作,有关方面正在制定数十项配套制度和标准。

解决“申诉难”和“执行难”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主要针对民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作出修改。这是16年来我国最高立法机关首次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
  为解决当事人“申诉难”,草案进一步将再审事由具体化,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从5项情形具体化为16项情形,增强可操作性,减少随意性,避免应当再审的不予再审,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为了避免由原审人民法院自己纠错较为困难,当事人不信任原审人民法院会公正处理再审申请的问题,草案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同时明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审查,及时裁定再审或裁定驳回申请。
  为解决“执行难”问题,草案对执行程序作出修改补充。根据草案,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人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行为,草案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权利。

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

  在首次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设立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并严格限定了其设立条件,对其承担责任做出了规定。在这个修订草案中规定,设立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执业场所和章程;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资产等条件外,还规定了设立人应当是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既防集中垄断 又准做大做强

  “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这是反垄断法草案中新增加的一条规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行业协会、企业提出,制定反垄断法,应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既要防止经营者过度集中形成垄断,又要有利于国内企业通过依法兼并做大做强、发展规模经济,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竞争力。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在草案规定的对“经营者集中”实行反垄断审查制度的同时,在“总则”中增加了上述条款。
  建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再次提请人大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增加了三条原则性规定。新增加的规定之一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不立书面合同将支付两倍工资

  继续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了相关条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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