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信贷资金流入股市八大“渠道”
    2007-06-19    记者:毛明江    来源: 东方早报

  为防止信贷资金入市,银监会2006年底就发出《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严格禁止任何企业和个人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贷款给企业和个人买卖股票。若发现挪用贷款买卖股票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及时、必要的措施立即收回贷款。
  但是,在火爆股市的诱惑下,不少企业还是想方设法把银行贷款投入股市。对于企业违规挪用信贷资金入市的途径,一份银行监管部门的权威调查显示,主要有以下方式:
    l.信贷资金转移给“关联企业”,隐蔽地进入股市;
  2.信贷资金以“委托代理”形式流入股市。
  3.信贷资金以“过桥贷款”的形式进入股市;
  4.通过购买上市交易的债券、参股证券公司等方式,部分资金转入股市运作;
  5.企业利用承兑汇票等方式轮回套取银行资金进入股市;
  6.信贷资金“异地划转”流入股市;7.虚增盈利、货款不入账等方式,企业以个人名义开户进行股票投资;
  8.用自有资金投资股市,而把生产资金缺口留给银行。
  按照规定,企业向银行借贷,要提供借入的资金用途说明,资金贷到后,划转到其他账户,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资金划账理由。因此,商业银行严格按照操作流程,有利于抑制资金违规入市。但如果企业借贷提供虚假的信息,通过关联公司进行操作,以及商业银行把关不严,或者银行明知故犯,银行资金就很容易违规直接或者间接进入股票市场。上海银行监管部门曾披露,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出现过银行帮助企业挪用信贷资金入股市的情况。
  2000年,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为消除上海外经国际冶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上冶公司)所欠的470万余元坏账贷款,贷款给上冶公司的关联公司上海外经(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外经公司)500万元,外经公司再转给上冶公司,由上冶公司归还光大银行,消除坏账。同时,光大银行以流动资金周转的名义再贷款2500万元给外经公司,由其下属淮海支行作为外经公司的专项财务顾问,将该款项安排至光大证券下属河南南路营业部进行证券投资,所得收益用于归还上述500万元的借款本息。
  挪用企业: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挪用方向:挪用短期贷款进入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和其他渠道涉及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北京银行对银行处罚:将给予罚款和其他行政处罚。
  挪用企业:中国海运(集团)公司挪用方向:挪用贷款资金申购新股涉及银行:招商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等6家银行驻上海部分分支机构对银行处罚:将给予罚款、暂停部分业务和拟取消高管任职资格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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