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居城市”的标准
    2007-06-19    薛秀春    来源:中国建设报
  自2005年7月曾培炎副总理要求“要把宜居城市作为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之后,至次年4月,我国已有100多个城市将“宜居城市”列为发展目标。但当时尚没有一个评估“宜居”的标准,如果不及时进行这方面的研究,各城市的“宜居城市”的目标,将无法具体落实,最终必然成为一句口号。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秘书长顾文选如是说。
  2006年4月,建设部将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申报的“宜居城市科学评价指标体系研究”项目正式立项,列为该年度软科学科技计划项目。建设部核准的“立项理由”中指出,城市这个人工体系如何体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如何形成“生产发展、生活方便、生态优良”的人居环境,不仅有建设指导思想方面的问题,也有具体的一系列经济技术标准问题。开展该项研究,把宜居城市理论转化为城市工作者可运用、易操作的原则和方法,可以满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为城市工作提供科学指导。
  据主持该项研究的罗亚蒙介绍,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等单位在建设部立项前就已开展了“宜居城市”的研究,立项后更是认真调研,反复讨论和征求各方意见,其成果《宜居城市科学评价标准》是该项研究的成果之一,于2007年4月19日通过了建设部科技司组织的评审验收。
  《宜居城市科学评价标准》从六大方面对城市是否宜居进行评价,包括社会文明度、经济富裕度、环境优美度、资源承载度、生活便宜度、公共安全度。每一方面之下包含若干具体内容和相应得分,如“社会文明度”下包括政治文明、社会和谐、社区文明和公众参与四项;“环境优美度”包括生态环境、气候环境、人文环境、城市景观,其中“人文环境”又细化为:文化遗产与保护、城市特色和可意向性、古今建筑协调、建筑与环境协调等。《标准》实行百分制,宜居指数即累计得分大于或等于80分且没有否定条件的城市,为“宜居城市”。
  所谓“否定条件”,是《标准》在六大方面之外设定的特别标准,共包括四项:社会矛盾突出,刑事发案率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基尼系数大于0.6导致社会贫富两极严重分化的;近三年曾被国家环保总局公布为年度十大污染城市的;区域淡水资源严重缺乏或生态环境严重恶化的。《标准》规定,各城市不论得分多少,如果有任何一项否定条件,即非“宜居城市”,只能列入“较宜居城市”或“宜居预警城市”。
  通过具体化和量化反映城市的质量状态,使“宜居城市”成为可以评估的事物,这对于各地方政府的工作,以及城市居民的监督,都具有较高的科学指导价值和实用价值,意义极大。换言之,“宜居城市”不再只是一个理想,一个口号,一个概念,而是可行、可知、可感的具体事物。这是我国城市发展史上不可忽视的重要一章。
  判别某一个城市是否为“宜居城市”并不是目的,我们的目的是使每一个城市都成为“宜居城市”,成为城市居民的乐园。因此,不符合“宜居”标准的城市应努力“达标”,符合“宜居”标准的城市,要根据情况“锦上添花”。总之,让我们的城市不仅符合我们制定的客观标准,更要符合人们心中的“宜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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