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宜居”到“宜居城市”
    2007-06-19    薛秀春    来源:中国建设报
  2005年1月,“宜居城市”概念首次出现在中央政府文件中,国务院在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中将“宜居城市”列入北京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要求“要坚持以人为本,建设宜居城市”。因此也可以认为,“宜居城市”,作为一个标识城市质量状态和理想境界的新的城市科学概念此时正式诞生。同年7月,曾培炎副总理在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上要求,“要把宜居城市作为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宜居城市从而上升为中央政府对地方城市工作的普遍要求,成为新世纪的城市发展的理想。
  “宜居”就是适宜人类居住,在“宜居城市”概念出现之前,“宜居”就已经成为人们对居住区的追求目标。
  联合国从1989年开始面向世界各国城市设立“人居环境奖”、“人居环境范例奖”,每年对改善人居环境做出突出贡献的城市进行表彰。我国的唐山市、威海市、杭州市、包头市、烟台市、厦门市、扬州市都曾获此殊荣。人居环境奖,反映了国际上这一时期对“宜居”的理解和看法。
  至1996年,联合国人居中心在伊斯坦布尔召开联合国第二届人类居住区大会,会议通过的“人居议程”中提出了“适宜居住的人类住区”,并认为“宜居性是指空间、社会和环境的特点和质量”,这个解释所包含的内容,比“人居环境奖”要丰富得多。“人居议程”所谓的“空间质量”,是指城市布局及其美感、土地使用方式、人口和建筑密度、公共设施等;而“社会质量”突出的是公平问题,认为所有人均应享受所居住区的各种权益,包括住房、基础设施及其服务、食物、水、空气、教育、医疗等等;“环境质量”则强调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利用先进技术,使城镇生态系统得到尊重和延续,保护大自然的质量。
  国际上对“宜居性”的阐述既如此,国内对此的看法又如何?两院院士、清华大学的吴良镛教授在《人居环境科学导论》一书中提出了中国式的“人居环境理论”,他根据城乡建设的实际,认为解决人居环境须遵循五项原则,即生态原则、经济原则、科技原则、社会原则、文化原则。五原则中生态原则为首要原则,强调正视生态困境,提高生态意识。其他原则强调的则是:人居环境建设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增强发展科技推动人居环境建设,关怀普通民众重视社会发展整体利益,科技追求要与艺术创造相结合。
  国内外对宜居或人居环境的阐释,反映出追求理想居住区已成为一股潮流,这是社会发展的表现。而将整个城市建设成“宜居城市”,把“宜居城市”作为城市发展目标,则展现了我国政府的宽广胸怀和视野,体现了国家对城市工作的关注,对城市居民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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