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公众权利城市才会宜居
    2007-06-19    孙立忠    来源:信息日报

  [新闻源] 《宜居城市科学评价标准》通过建设部的验收并正式发布。据了解,宜居城市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六大方面:社会文明度、经济富裕度、环境优美度、资源承载度、生活便宜度、公共安全度。(6月18日《中国经济周刊》)

  宜居城市评价标准的出台,能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各城市科学发展。建设部公布的宜居城市科学评价标准涵盖了诸多方面,不过在我看来,宜居城市首先是尊重公众权利的城市。
  为何这么说呢?
  首先,一座城市的政府如果尊重公众权利,那么就会在财政支出顺序上优先考虑民生,优先用于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公共安全等公共品的支出,而不是优先用于建设豪华楼堂馆所,优先用于政绩工程。这必将让生活便宜度、公共安全度等指标得到提升,从而使民众觉得城市更宜居。
  其次,一座城市的政府如果尊重公众权利,会就城市的建设与管理广泛征求和听取民意,了解公众对哪些工作还不满意,从而切实予以改进和解决。而这无疑也会增加城市的宜居度,让公众对城市生活状况更加感到满意。
  另外,尊重公众权利的城市,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关系也往往更加和谐,不稳定因素自然也就会少很多。而这些同样关乎城市的宜居与否。
  比如,如果城市政府尊重外来务工人员的劳动权利与外来儿童的同等上学权利,尊重小摊小贩们的生存权,社会治安也就会更加有保证,这样的城市就不但对城市边缘人群来说会有亲和力,对广大原住居民来说也会变得更加宜居。
  宜居与否,其实是一种感受,它包括物质、硬件层面的,也包括精神、软件层面的。尊重公众的权利,不但能保证资源合理配置,物质方面的保障得其所哉,更能让人们的精神有所归依,获得愉悦感和满足感。
  进而言之,如果尊重公众权利,就会将城市宜居与否的评价权交给普通公众。政府就会沿着公众要求的方向打造宜居环境,就会因此而使得城市在公众看来越变越宜居。
  由此,似乎可以得出一个这样的结论:尊重公众权利的城市,往往是宜居的城市;不尊重公众权利的城市,不管其“硬件”多么过硬,都有可能离真正的宜居越来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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