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产,岂能让民意作主
    2007-06-04    作者:惠铭生    来源:齐鲁晚报
  “同步搬迁”规定的实质,是政府和开发商打着公众的旗号,对个别不愿意搬迁,或愿意搬迁但对赔偿不满意的所谓“钉子户”,进行“软强制”拆迁。
  6月3日《竞报》报道,北京最大的危改拆迁——酒仙桥危改工程是否进行,将由居民投票来决定,届时还会请公证机关来对投票进行全程公证。为避免“钉子户”的出现对大多数居民不公平,在达到一定比例的居民同意并签订协议后,所有居民将“同步搬迁”。目前,一户一票的危改工程投票表决书,已经分发到所有涉及危改的居民家中,正式投票将在6月9日进行。
  危改拆迁是否进行由居民投票决定,谁将是这项政策的受益者?很可能是开发商。原因有很多,比如这可以提高拆迁效率,杜绝“钉子户”等等。那么,谁又是这项政策的受害者呢?当然只能是广大被拆迁户!因为这一政策的实质是对个人私权的裹挟和绑架。
  房产是私有的,公民的私人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这个要义在《宪法》中写得明明白白——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我国《物权法》也明确规定对公民合法财产进行保护。也就是说,我的房产,由我作主!但北京市出台的拆迁表决、同步搬迁等政策规定,无疑是与《宪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的精神相违背的,因为这等于是规定:我的房产,由邻居们作主。由邻居们决定“我的”房产的归宿,于法于理无据,是非常荒唐的。 
  目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法规不健全,程序不平等,补偿不公平,强拆不文明,加上房地产市场存在明显的垄断利润,被拆迁人获得的补偿与迁居成本差距太大,甚至有些地方政府涉嫌在征用土地中与开发商分享巨额利润,这些都是造就“钉子户”的客观原因。因此,笔者认为,只有实现拆迁程序的公正、补偿的公正以及法律上的公正,才能实现对所有拆迁户的公正。
  然而,北京市出台的“同步搬迁”规定,实质上却是政府和开发商打着公众的旗号,对个别不愿意搬迁,或愿意搬迁但对赔偿不满意的所谓“钉子户”,进行“软强制”拆迁。这种“软强制”手段更隐蔽,强拆的理由更充足,却有可能造成更大的不公正,因而特别值得警惕。
  拆迁,严格讲应该是一种平等的博弈过程。博弈就必然要相互妥协,寻找一个能共同接受的条件,相互实现利益最大化。当然,我们不否认有些人在拆迁问题上不顾公众和社会长远利益,胡搅蛮缠,离谱地漫天要价。对于这样的人,他们是否搬迁,居民说了不算,而应该由法院说了算。“消灭”真正的无赖“钉子户”,政府或开发商,应该寻求法律支持,而不能借助民意、依靠居民的投票,因为居民也没有这个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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