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人投票也无权决定他人利益
    2007-06-04    周金海    来源:上海证券报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街道一部分住房被批准列入危旧房改造范围,涉及约5473户,企事业单位18家,规划建筑面积84万余平方米。为了有效杜绝“钉子户”,有关部门首次实施同步搬迁方案,让居民在6月9日投票,在居民中达到一定比例的人都签订协议后才实行同步搬迁,以避免越到最后拿到的补偿越多的现象。
  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对个人合法利益的处置只能由个人决定,任何人无论采取什么措施都无权代替他(她)决定。
  也就是说,无论投票赞成危改项目的人有多少、比例有多大,都无法改变公民对其合法私有财产拥有所有权这一基本事实,也就无法把多数人的意志强加到少数人甚至某个人身上。
  “在居民中达到一定比例的人都签订协议后才实行同步搬迁”所指的比例到底是多大?如果来界定?既缺乏基本的法律支持,也缺乏科学论证和可行性。
  而且,进行危改的开发商与住户,既然都有各自的利益诉求,一方是为了尽可能少地支付拆迁成本,而另一方则是为了尽可能多地获取补偿。如果其中一方制定出一个方案由另一方去选择,而不是两者共同制定方案本身,就很难做到公允。最起码,方案肯定首先会符合制定者的利益。因此,投票选择的公正性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瑕疵。
  既然开发商与住户都想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那么,最公平的做法就是双方一对一的讨价还价,这种做法尽管可能会增加开发商的拆迁成本,从法律上来看,却是绕不过去的一关,只能这样做。至于补偿的差异性是非常自然的事情,因为危改给每个家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本身就是有差异的,而且,某个人对补偿额的期望值也是有差异的。
  应该认识到,开发商在拆迁地建造商品房,并不是根据评估的价格销售的,自己有着相当大的定价权和主动权,这是开发商能获得巨额利润的前提。而开发商给拆迁户的补偿却是经过评估的补偿。这两种做法本身就是不对称的。因为拆迁户搬离原址后,其交通费用的上升等因素,加大了其生活成本,一方面,这些补偿未必都能在价值评估中体现出来,另一方面,拆迁户原址的升值部分他们无缘分享。
  我国《物权法》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因此,即使大多数人投票,也无权改变公民合法财产权的归属,否则,就有可能触犯宪法和法律已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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