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决拆迁,这样杜绝钉子户?
    2007-06-04    杨耕身    来源:东方早报
    6月2日,一户一票的危改拆迁表决书发到了北京市酒仙桥街道5473户居民家中,正式投票将于6月9日进行。据6月3日《新京报》报道,正式投票时间从早9点延续到晚9点,公证机关将对投票全过程进行公证,“由全体居民以民主方式决定拆迁进程。”届时如果大多数居民同意,将开始“同步拆迁”,即当签订协议的居民达到一定比例时,全部居民整体搬迁。
    民主是个好东西。因此,北京这一最大危改拆迁项目引入利益相关者全体票决方式的做法,几乎是一个让人眼睛一亮的制度试验。但是,如果我们愿意更加审慎一些,我们暂且还是不要为这样的做法贸然叫好。这是因为,人们通常所谈的民主,大多是一种政治或公共的制度原则,具体关涉到公民私有财产,只能是公民自己而非别人来决定,哪怕是再多的人,再多的民主元素。
    北京规定当签订协议的居民达到一定比例时,全部居民整体搬迁,而“这个比例目前还没有最终确定”。但即使居民同意率超过了80%,甚至是90%以上,也仍旧意味着,会有20%,甚至10%的居民的意见未被采纳并被尊重,他们的利益将被大多数人抛弃,其合法拥有的私产将不再由自己主宰和决定。而这极少数居民的权利,也因此将遭受到另一种暴力,即民主的暴力。对于他们而言,这种民主的暴力与此前的强制拆迁或野蛮拆迁,其实没有实质的区别。
    以所谓民主票决来对付一小部分人的权利,对这部分人的权利进行取消与否定,无疑是对公民权利的误读。很显然,如果补偿合理,被拆迁人的权利得以充分保障,是否引入民主票决其实无足轻重。我们注意到,此次危改实施方北京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介绍,此次拆迁并非采取签一户搬一户的方式,就是为了有效杜绝“钉子户”,避免越到最后拿到的补偿越多的现象。然而,“钉子户”往往是公民捍卫私产的合法方式。当权利不存,博弈不具,民主票决仍只是强制拆迁的一次“变身”罢了。
    我们依然将审视的目光聚焦于《物权法》之上。今年3月16日通过的《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以此对照,北京此次“票决拆迁”不仅不符合物权精神,甚至还取消了不愿拆迁者申诉与抗辩的渠道。而且当民主成为针对少数居民的暴力之时,连“公共利益”的原则似乎都可以置之不理了。
    这就有了一个更重要的问题:北京此次危改拆迁,为何放着现成的《物权法》不用,而宁愿煞费苦心引入一个票决制?固然,今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要到10月1日起才正式施行。但是,既然“票决拆迁”同样是一种“机制创新”,那么提前以物权法精神指导拆迁,难道不更是一种创新吗?无论如何,在拆迁问题上,我们不仅应当警惕一种权力的暴力,也应警惕一种民主的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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