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听证“赦免”于法有据
    2007-05-23        来源:经参网站

  在有关交强险的种种质疑当中,为何没有经过听证程序就推出该强制险种成为众多媒体和公众质疑的焦点。更有媒体称,未经听证程序而施行的交强险制度本身就有“违法”嫌疑。
  根据我国《价格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 3084.307,10.03,0.33%)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从这样的规定看来,交强险却是符合《价格法》规定当中“应当听证”的范畴。此外,国务院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七条也明确规定,调整保险费率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
  郭左践说:“价格听证是保证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公平性的一种很好的方法,但却并非是惟一办法。《价格法》中虽然对听证制度进行了规定,但却对金融产品没有规定具体的听证办法。在《价格法》颁布后,国家发改委专门规定了一个办法,规定金融、银行、保险产品的价格费率不在需要听证的范围之内。因而交强险没有经过价格听证并不违法。”
  实际上,为保障交强险费率厘定更加公开透明,保监会曾做了大量的听证和论证工作。据郭左践介绍,在保险协会代表经营者将交强险费率方案报到保监会审核后,保监会多次对交强险的精算方法、数据采集等进行了多次论证,以发函、座谈等形式广泛听取了不同车型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也组织有关评估机构及国务院相关部委广泛征求了意见。“虽然法律没要求保监会这样做,出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职责,保监会还是开展了大量的带有听证性质的工作,对美国、日本、韩国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交强险演变进行了大量研究分析,最后按照条例,在考虑我国经济水平、消费者承受能力和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的基础上开展了交强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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