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限额≠实际最高赔偿数额
    2007-05-23        来源:经参网站

  在律师对交强险费率“过高”的质疑中,一个关键性的证据就是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他们也在测算中采用用交通事故人员死亡数乘以责任限额的简单作法,从而得出相应的结论。但事实果真如此么?
  “责任险的核算和经营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点,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赔案中大量的是人伤和物损,这些往往会大大超过死亡赔付。举例来说,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8000元,但尽管一年中的多次赔偿数额每次不超过8000元,但累计数额可能大大超过这一数字,因而以此为最高赔付数额的测算方法并不准确。”
  当然,从交强险费率之争,也可以看出现有交强险的明显不足,就是在责任原则设置上对物的无过错赔偿原则,较高的道德风险导致交强险制定费率时被严重高估,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出于“以人为本”的考虑对人的赔偿采用无过错责任无可厚非,而在物的赔偿中也采用无过错责任显然会加重消费者负担,交强险费率也会相应提高。
  世界上对交强险的保障范围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仅保障受害人人身伤亡,对财产损害不予赔偿,我国周边的日本、韩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就属于此类。另一类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均予以保障,如英国、美国。我国的交强险政策和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则既保障人身安全,也保障财产安全。正是如此规定使得我国交强险费率“居高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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