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部地区继承东北增值税试点
    2007-05-21    记者:周明    来源:中国证券报
  中部六省26个老工业城市将于今年7月1日起,在8个行业中进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这26个老工业城市中符合规定的企业,将实行与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类似的增值税“增量抵扣”政策。
  业内人士称,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成本,对拉动投资、鼓励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更新换代起到促进作用,“对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将是一个利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印发的《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明确,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的26个城市为:山西省的太原、大同、阳泉、长治;安徽省的合肥、马鞍山、蚌埠、芜湖、淮南;江西省的南昌、萍乡、景德镇、九江;河南省的郑州、洛阳、焦作、平顶山、开封;湖北省的武汉、黄石、襄樊、十堰和湖南省的长沙、株洲、湘潭、衡阳。
  所谓“八大行业”,是指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
  《办法》规定,在中部六省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从事以上述八大行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生产销售八大行业年销售额占同期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的,才能纳入试点范围。
  《办法》采取了与东北地区类似的“增量抵扣”方式,规定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所列进项税额一般不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纳税人凡有2007年7月1日之前欠缴增值税的,无论其有无新增增值税税额,应首先抵减欠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应当以其上年同期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实现的应缴增值税作为计算新增增值税税额的基数。
  《办法》还指出,纳入此次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适用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退税政策。
  对于准予扣除的项目,《办法》作了如下规定,即纳入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按有关规定抵扣:(一)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固定资产;(二)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三)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四)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据悉,在中部地区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是中央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采取的重大举措,对于支持中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和资源城市转型,积极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建设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现代装备制造业基地,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加快发展新兴产业,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历史性意义。
  中部26个城市将于今年7月1日起,在汽车制造业等8个行业中进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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